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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時間:2023-03-28 23:38:11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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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就是人們在生產生活當中所經歷的典型的富有多種意義的事件陳述。它是人們所經歷的故事當中的有意截取。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歡迎大家分享。

        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篇1

          11月19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廳召開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通報3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據介紹,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妥善審理贍養、撫養、婚姻類糾紛案件,通過公正裁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切實維護家庭關系的和睦與穩定。

          總結整理出來30個案例的審判精華,供朋友們參考學習。

          1、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是否可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典型意義: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訴薛某離婚糾紛案——“網戀”時代,更應惜緣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網戀”、“閃婚”已不再罕見,“千里之外”的異地戀也逐漸盛行,但隨之而來的大量離婚糾紛,尤其是子女出生后產生家庭矛盾而引發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年輕人本身感情經歷少,心氣過重,對待婚姻關系不太嚴肅,稍有矛盾就訴諸離婚并不是明智之舉,法院在審理時亦應當以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系,不應輕易判決年輕夫妻離婚,而更應注意給鬧矛盾的雙方留下緩沖和解的空間。法院判決不離婚時亦在強調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溝通和磨合,增強責任意識,在面臨沖突時多相互體諒和寬容。同時,也要引導上一輩老人注意不可過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讓子女自行處理婚姻中的問題,為維護子女小家庭的和諧努力。

          3、張某訴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莫把婚姻當作獲利工具

          典型意義:伴隨著城鎮化飛速發展的步伐,圍繞農村土地的各種糾紛也出現上升趨勢。如本案中的情況,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著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金錢買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終身大事還是謹慎為好。

          4、岳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彰顯

          典型意義: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直接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5、陳某真訴陳某領、陳某霞贍養糾紛案——用巡回審判鑄造“孝道紅黑榜”

          典型意義: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社會和諧便成了無本之木。本案被告陳某領不但不贍養年邁的父親,而且還搶錢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為與中華民族良好的道德傳統背道而馳,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受案后,認為這是一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張貼開庭公告,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此案。庭審中,法官的教育、旁聽群眾的議論、父親的控訴指責,形成了一股不可辯駁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陳某領當庭承認自己的錯誤做法,跪求父親原諒,并保證認真履行法院判決義務。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判的方式,公開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審理,結合社會輿論打造“孝道紅黑榜”,不失為審判機關在培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道路上的一種探索形式。

          6、賈某訴劉某贍養糾紛案——用法律來糾偏“久病床前無孝子”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劉某作為原告七個子女中的贍養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在老母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使老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三番五次推諉履行,并公開放言不管不顧老母親,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引起民憤。法院在確認雙方關系和事實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贍養義務,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

          7、馮某剛、周某訴馮某偉解除收養關系案——《收養法》實施前的收養行為如何認定?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本案原告夫婦收養被告的時間在1987年,雖然未按法律規定辦理任何收養手續,但法院裁判時應充分考慮到原告夫婦的文化水平和鄰里鄉親的證言,如果僅因原告未能辦理收養手續便否定收養關系,不但會讓群眾不信服,也不利于保護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婦。被告馮某偉作為原告夫婦在河邊撿回的棄嬰,能夠健康成長并結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婦養育恩賜,原告夫婦含辛茹苦供養子上學接受教育,為其操辦婚姻,幫其照顧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種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原告夫婦的感情與合法權益,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不僅是對忘恩負義行為的懲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訴余某望撫養費糾紛案——撫養費標準是否能隨物價上漲而提高?

          典型意義: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時都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拔闯赡耆死鎯炏仍瓌t”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應當成為我國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盡可能預防和減少由于父母的離婚,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生活環境上的影響及未成年子女性格養成、思想變化、學習成長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審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準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依法支持其請求其父增加撫養費的主張。該判決契合了我們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9、付某桐訴付某強撫養費糾紛案——婚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此一直存在爭議。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10、王某輝訴柴某探望權糾紛案——莫讓孩子受到再一次的傷害

          典型意義: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不直接撫養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探視子女產生糾紛的原因較多,問題很復雜,其產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雙方“草率”離婚時對處理子女撫養及對方探望子女考慮不周,以致于產生矛盾隔閡。我國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比較原則,僅有一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贝祟惏讣趯徖頃r,法院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考慮,探望的方式亦應靈活多樣,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法院的有效執行。

          11、王某某與王甲撫養費案——如何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權益

          典型意義:本案是子女撫養糾紛,在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關系特殊。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考慮到這一特殊性,盡量協調調解結案。如果確實無法調解,對這類案件應盡快依法判決。另外,也應考慮到原告的生活環境,有時原告戶口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這時就應該考慮如何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權益。本案中,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原告從出生起就生活在縣城,并在縣城居住上學,而且被告也在縣城購買住房,考慮到這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按照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支付原告撫養費。

          12、王某與張某變更撫養關系案——均應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

          典型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離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一個永遠都無法改變的事實。父母雙方再婚時,均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均應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給孩子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這樣,孩子的幸福才不會因為父母的分離而削減。

          13、耿某、趙某與耿甲、耿乙、耿丙贍養糾紛案——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贍養糾紛案件。之所以發生,究其原因,在于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們不僅要提倡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定予以保護。同時,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維護,否則只是白紙一張。特別是面對弱勢群體權益被侵害時,法院發揮公正審判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該案告訴我們,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14、周某與肖某、倪甲等贍養糾紛案

          典型意義: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樯优头腔樯优诜傻匚簧鲜窍嗤模优荒芤宰约簩Ω改傅挠H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也不能以要贍養親生父母為由而拒絕贍養養父母。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因拆遷引起的贍養糾紛也逐漸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為獲得拆遷款,不僅不贍養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后,無論是不是親生子女,都具有贍養義務!痘橐龇ā返诙粭l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币虼,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5、陳某與陳甲、徐乙、徐丙贍養糾紛案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繼父母的贍養問題更加復雜。當前農村存在很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性質,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進行全面調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針對贍養繼父母這一特殊群體,需在農村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形成正確認識,及時維護農村老人合法權益,確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16、陳某某與呂某某離婚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原告陳某某的姐姐陳某,是否能代為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人的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如果糾結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會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侵犯時,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則其永遠也離不了婚。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應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原告陳某某的姐姐作為監護人代為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

          17、楊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案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涉及婚內財產協議效力的案件。當前,許多人在婚前婚內簽訂一紙“;椤蔽臅,而“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但是,這些協議究竟有沒有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且有見證人簽字,協議書簽署后雙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劉某某無相反證據證實楊某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時,《協議書》內容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協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18、劉某與馮某婚姻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爭議的一個主要焦點是離婚后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廣大農村是比較典型的。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這一點,希望廣大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予以特別關注,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9、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關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20、孫某某申請執行彭某某撫養費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被執行人有給付孩子撫養費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案件。并且被執行人還采取編造謊言欺騙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嚴重缺乏社會誠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彭某某作為彭小某的生父,對彭小某有撫養的義務,此種義務并不會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來說,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也明確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應給付彭小某撫養費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滿十八周歲時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不僅對其親生兒子彭小某不聞不問,還拒絕給付孩子撫養費,未能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義務。在法院立案執行后,彭某某雖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的執行。這種行為不僅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法律義務,也背離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被執行人不僅未主動履行給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執行的行為是嚴重缺乏社會誠信的表現。人無信不立,誠信是為人處事的基本準則,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F代社會是一個講究誠信的社會,一個缺乏誠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會的認同。目前,我國正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未來,誠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將會寸步難行。

          21、劉某訴劉甲、劉乙贍養費糾紛案

          典型意義: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為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將難以被法院認可。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將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人的情況,因為經濟條件不同,將可能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

          22、李某訴孫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從一而終的婚姻觀念已經悄然發生改變,在法院最直接的體現便是受理離婚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曾經如膠似漆的兩人,若在分道揚鑣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誠相待,無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現實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話小說,離婚中的雙方似乎總要將感情失利的不快轉移到對共同財產的錙銖必較。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無疑能更好平息雙方因離婚帶來的不快,促進雙方好合好散。在調處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明察秋毫,既是對失信一方的懲罰,亦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也對社會的安定和諧有莫大的促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孫某的現住房是其在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經告知李某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孫某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在夫妻緣分走到盡頭之時,雙方還應坦誠相待,避免日后對簿公堂,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既得不償失,也失了風度。

          23、麻某某訴麻曉某撫養費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例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卻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體現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費理念、立法相對滯后之間的沖突。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24、郭某訴焦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當事人矛盾焦點集中在子女探望問題上的案件。雖然是離異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們不應該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嘗試開展“法庭親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本案是通過該項舉措成功促成糾紛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安排兩個家庭在溫馨平和的氣氛里,對焦小某進行探望,并順勢進行辨法析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胺ㄍビH情探望”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提供了與子女面對面溝通交流的機會,拉近了感情距離,有助于當事人從子女利益出發,合理解決糾紛,也有助于喚醒父母對子女的關愛,鼓勵他們盡快走出離婚陰影,共同努力為子女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

          25、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橐鰬斠愿星闉榛A,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訴博某撫養費案

          典型意義: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簽訂了夫妻分居協議,該協議約定婚生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并約定了遲延履行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議,該協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雙方的協議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依據法律法規的約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而予以約束。撫養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是以賦予未撫養一方法定義務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復到其父母離婚前的狀態。撫養費本質上是一種針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

          27、張某訴郭甲、郭乙、郭丙贍養糾紛案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痹娆F已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其子女均有贍養原告的義務。

          誠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钡,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題中之義,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現實中,很多子女之間簽訂贍養協議時,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農村地區,如“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無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對于贍養協議中免除次子郭乙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屬于約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對母親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

          28、王某訴江某離婚案

          典型意義: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13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29、于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30、丁某與蔣甲、蔣乙等贍養糾紛案

          典型意義:當前農村地區的贍養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如何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增進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給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質與精神照顧,已成為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法院審理贍養類案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贍養老人不僅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隨著社會法治的不斷進步,老年人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最高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篇2

          1、于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無權撤銷贈與。

          2、王某訴江某離婚案

          【裁判要點】: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博小某訴博某撫養費案

          【裁判要點】: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議,該協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雙方的協議而免除。因撫養費本質上是一種針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故約定遲延支付撫養費之違約金不能支持。

          4、李某訴孫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裁判要點】: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分割該財產的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及其夫妻共同共有性質起計算。

          5、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有違反夫妻忠誠之行為的,仍可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6、李某與楊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點】: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婚外情產生的贈與行為,另一方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7、王麗訴張偉同居析產案

          【裁判要點】: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8、張某與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裁判要點】: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發現子女非自己親生,可在起訴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方返還撫養費,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9、原告呂某芳訴被告許某坤離婚案

          【裁判要點】: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支取數額較大銀行存款,不能證明其支取款項用于合理正常開支,另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可要求對該款項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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