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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基本因素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婚姻無效基本因素,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婚姻無效的原因:
(一)男女雙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系無效。第三人的包辦或強迫、一方當事人的干涉,由于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婚姻關系也無效。另外如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結婚證,而另一方全然不知,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實質內容。上述都是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結合,我國婚姻法把結婚決定權完全給當事人,只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自愿登記。
(二)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結婚的最低年齡,在確定年齡界線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而確定的。《婚姻法》第6條規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于鼓勵”。當事人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其婚姻關系無效,如果是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則形成非自愿結婚規定的部分競合。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法定婚齡的上限。
(三)近親結婚
禁止近親結婚是全世界各國婚姻法的立法通則,《婚姻法》第7條中規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定仍是根據人類遺傳科學和社會倫理道德而規定的,各國均有類似規定。
關于直系血親,一般認為包括自然血親和法律的擬制血親,法律擬制血親可以解除,在他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婚姻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血緣聯系的最親近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的親屬。它包括以下幾種:
1、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無血緣聯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于父母的兩代以內旁系血親。
2、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甥女、姨與甥。他們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輩分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輩份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禁止近親結婚,即在于優生優育,又在于倫理道德,擬制血親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眾中形成的“親屬”影響并不馬上消除,在倫理道德的約束下,仍應禁止結婚。
(四)重婚
在《婚姻法》第10條中規定,《婚姻法》第10條總結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重婚在社會中十分復雜,屬于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現象。我國婚姻法把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疊,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的違背,都是無效的婚姻。事實重婚從事實婚姻中來,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將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五)未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登記程序是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無論其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婚姻關系仍然無效。
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沒有持有關證件證明,而又進行了登記,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可以分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則可以成立。程序上的違法不應該影響婚姻成立。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應當包含了前述情況;
2、結婚登記時,程序不合法,實體要件也不符合,在“補辦”時實體內容已合法成立,應該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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