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條件和要求
(一)建造師執業
1.執業范圍
(1)任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動;
(3)法律規定的其他業務;
(4)一級建造師,可擔任特級、一級建筑資質的企業的施工項目經理;
(5)二級建造師,可擔任二級、二級以下的'建筑資質的企業的施工項目經理。
2.受聘單位的要求
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3.對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的項目經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質量合格文件,必須有建造師的簽字與印章;
(3)除進行施工管理外,還可以從事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與服務。
(二)權利與義務
1.注冊建造師的權利(8條)
(1)使用注冊建造師的名稱;
(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2.注冊建造師的義務(7條)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執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3.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以下行為(9條)
(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收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復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1.由注冊建造師取代項目經理資質;
2.過渡期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必須由注冊建造師來擔任;
4.14個專業的工程規模標準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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