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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的區別
雖然在2015年7月份基金從業資格從證劵里分劃出來, 官方已經取消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考試,一并納入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但是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還是有著一定的區別:
第一:銷售資格,只能賣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資格,不僅能賣基金,還能做基金。
第二:基金從業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的相關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并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協會認可的證券從業資格”。
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
一、基本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蹲C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上述規定表明,基金銷售活動的業務主體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當然地具有銷售基金的職責。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基金管理人與被委托的其他銷售機構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上述機構可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業務資格,在取得業務資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二、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機、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代銷業務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人員人數的二分之一;部門的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并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對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規定如下:“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四)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規定如下:“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和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兩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并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三)持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四)最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五、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進行了規定,指出:“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范圍;
(二)主要出資人是依法設立的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的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時,申請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申請,并進行審查,依照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申請進行評審,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一旦獲得批準,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后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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