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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
為了防止信息誤導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規對于借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為名編制、傳播虛假基金信息,惡意進行信息誤導,詆毀同行或競爭對手等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將不存在的事實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誤導性陳述是指使投資者對基金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重大遺漏是指披露中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以上三類行為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對于證券投資基金,其投資領域橫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投資范圍涉及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產品,基金的各類投資標的由于受到發行主體、經營情況、市場漲跌、宏觀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響,其風險收益變化存在一定的隨機性,因此,對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水平進行預測并不科學,應予以禁止。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鹗谴嬖谝欢ㄍ顿Y風險的金融產品,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基金品種,即所謂 “買者自慎”。一般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基金資產,托管人可以受托保管基金資產,但沒有人可以替代投資者承擔基金投資的盈虧。對于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而言,他沒有承諾收益的能力,也不存在承擔損失的可能。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則將被視為對投資者的誘騙及進行不當競爭。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對其他同行進行詆毀、攻擊,借以抬高自己,則將被視為違反市場公平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構成一種不當競爭行為。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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