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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中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各培訓機構:
為確保我區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新財會〔2014〕3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從事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構或對本系統、本行業會計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各單位實行備案管理”的要求,經培訓機構申報、財政部門評估,現將確認備案的201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予以公布(名單見附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具有會計中級職稱及以下的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自治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委托新疆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和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承辦。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持證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實施辦法》規定的面授、網絡或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持證人員在公布備案的培訓機構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取得的學分,各級財政部門應予以登記。各備案培訓機構要不斷優化培訓課程和師資,提高培訓質量,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情況和考試(考核)結果,培訓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數據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實際完成的學時確認繼續教育學分。
四、行業主管部門或單位依據《實施辦法》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須在培訓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培訓課程、內容、時長,授課教師、時間、地點,培訓對象的范圍、數量等,經同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培訓。培訓結束后,行業主管部門或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實際培訓情況、考試(考核)合格人員名單,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實際完成的學時確認繼續教育學分。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引導繼續教育培訓市場良性發展,對違反《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培訓機構,視其具體情況應及時給予責令整改、公開通報、取消繼續教育培訓資格的處理。對不在備案范圍內的培訓機構開展的類似培訓不予確認繼續教育學分。
聯系人: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 段志強
聯系電話:0991-235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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