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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證考試大綱《財經法規》第一章
【基本要求】
1.了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2.熟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3.熟悉會計檔案管理
4.熟悉內部控制制度
5.熟悉會計機構的設置
6.掌握會計核算的要求
7.掌握會計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與構成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會計關系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會計關系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
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三)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以及其他相關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的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及會計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取決于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等因素。
(三)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該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四)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2)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各單位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
四、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附注。
財務會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五、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會計資料整理、歸檔、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1.單位內部會計檔案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統一。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出納人員不得監管會計檔案。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2、單位之間會計檔案移交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該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五)會計檔案的查閱
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和借出: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會計檔案的銷毀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規劃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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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三)內部控制
1.內部控制的概念與目標
對企業而言,內部控制是指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對行政事業單位而言,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企業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2.內部控制的原則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均應遵循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和適應性原則。此外,企業還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3.內部控制的責任人
對企業而言,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對行政事業單位而言,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4.內部控制的內容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5.企業內部控制的控制措施
企業內部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6.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
(四)內部審計
1.內部審計的概念
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營活動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單位目標的實現。
2.內部審計的內容及特點
內部審計的內容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范疇,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和風險管理等。
內部審計的內容更側重于經營過程是否有效、各項制度是否得到遵守與執行。內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較低,并且以建議性意見為主。
3.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具有預防保護、服務促進作以及評價鑒證等作用。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及完整性的檢查、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外部監督。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有:(1)都是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冊會計師審計可能涉及到對內部審計成果的利用等。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1)審計獨立性不同;(2)審計方式不同;(3)審計的職責和作用不同;(4)接受審計的自愿程度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審計業務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節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
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三種:(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
(3)實行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計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要求
1.按需設崗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務互動的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
2、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出納不得監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
3.建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項具體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之中。
4.建立輪崗制度
會計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輪換工作崗位。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1)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崗位;(3)出納崗位;(4)稽核;(5)資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7)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8)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9)總賬;(10)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1)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2)其他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機構中對正式移交之前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工作崗位屬于會計崗位,但檔案管理部門中對正式移交之后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會計檔案管理崗位,不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等工作相關的崗位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三、會計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
2.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3.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4.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可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四、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1)出納;(2)稽核;(3)資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5)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6)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7)總 賬;(8)財務會計報告編制;(9)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0)其他會計工作。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1.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的有關信息。
3.監督檢查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有、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等情況及持證人員繼續教育、遵守會計法律和職業道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
5.變更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及繼續教育、表彰獎勵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6.調轉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7.定期換證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8.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3)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9.會計從業資格的注銷
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以及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
(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高級會計師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二)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其中,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與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行政處罰的類別主要有:(1)罰款;(2)責令限期改正;(3)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
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開除。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
剝奪政權、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
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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