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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經典練習題(附答案)
1.【簡單】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關于委托辯護人的說法錯誤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B.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以委托律師或非律師辯護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親屬代為委托辯護
D.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中等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下列關于法律援助的說法正確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辦案機關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B.涉案人員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法院才有義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D.被告人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題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選項屬于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聾又啞的人
C.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D.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
參考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所以A選項當選,因為”第一次訊問后“中的”后“字沒有去掉,這是原刑訴法的規定,也是在刑訴修改一讀稿和二讀稿中的規定。B選項當選,因為只有在偵查階段委托辯護人的限制于律師,而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委托律師和非律師辯護人。
該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故C選項當選,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是原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新法抵觸而不再具有效力。
該條第2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該條第4款規定,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故D選項當選,因為公檢法和律師對告知的時間要求是不一樣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細微的改動是小心。如A項C項。法條掌握要精準,注意相似易混淆處,如BD項。
本題雖標為簡單,是因為他只考查了一個法條,不具有綜合性,但從考查的細致度上來說,其是有一定的難度,稍不留心,就會掉入陷阱,或者是剛脫離虎口卻又掉入狼群。四個選項,哪一個不留神,就會前功盡棄。
2.【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故A選項錯誤,其錯在此種情況下,誰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沒有記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陷阱分析】A選項的套路或者說表達方式是原刑訴法“可以指定辯護”的規定,現在取消了這樣的規定。BCD三個選項考查的就是對原刑訴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階段和對象的變化。
我們在記憶修改的刑訴法時,要把腦中的舊刑訴法知識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訴法典,特別對修增條款做記號,多看幾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內容會掃除你的很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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