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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重點考點:數罪并罰制度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讀的是司法考試重點——數罪并罰制度,以供參考!
數罪并罰制度-4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考查方式:運用數罪并罰的方法分別判斷主刑、附加刑數罪并罰后刑法執行刑期。
基礎知識概述
(一)數罪并罰的概念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1.對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數罪中宣告幾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數罪中宣告幾個無期徒刑或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刑罰。作為數罪并罰的原則,也不允許將兩個無期徒刑合并升格為死刑。
2.對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數罪中主刑不論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不妨礙并科。
(三)數罪并罰的適用
適用數罪并罰有以下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除判決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處,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處,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考點精析:
(一)對新發現的漏罪的合并處罰: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并未被判決的罪。
2.對于新發現的漏罪,不論與前罪的性質是否相同,也即無論是異種數罪還是同種數罪,都應當單獨作出判處。
3.應當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即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4.在計算刑期時,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說,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并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這種刑期計算方法,稱為“先并后減”。例如,某甲犯貪腐罪判了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后,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罪作出判決,如果可判了有期徒刑7年,則應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6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6年之內。也就是說,某甲只需再執行11年刑期就屆滿。
(二)對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罰執行期間犯罪分子又實施了新的犯罪。
2.對于犯罪分子所實施的新罪,不論與前罪的性質是否相同,也即無論是異種數罪還是同種數罪,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規定的相應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說,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后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后并”。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xx罪,應被判了有期徒刑8年。裁量刑罰時要將某甲搶劫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7年有期徒刑同xx罪所判的刑罰8年有期徒刑合并,總和刑期是15年,并罰時應在8年以上15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假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由于前罪刑罰已執行5年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因此,該罪犯實際上可能會被執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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