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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要點
美國社會工作倫理的文本未必適合中國現實,但其深遠的借鑒意義不容小覷。重視社會工作本土化課題,從自我文化中汲取源泉活水,似乎已經成為現今中國社會工作專業思考的基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美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社會工作的專業使命
作為社工倫理守則的開頭,序言部分簡述了社會工作的使命。這是NASW歷史上第一次由倫理守則收錄的一份正式核準的使命聲明,是一份有關專業核心價值的詳細摘要。這份使命聲明鋪陳出若干與社會工作實務密切關聯的重要主題,指出社會工作專業的首要使命是致力于增進全體人類的福祉,協助滿足其最基本的人性需要,尤其是關注弱勢人群、受壓迫人群和窮困者的需要,并增強案主力量。社會工作的著眼點是關注社會情境中的個人福祉和社會福祉,促進社會正義與社會變遷,同時在此處特別強調對于文化、種族多元性的敏感度。
倫理守則的目的
這一部分提供了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功能的概覽,并提出了一個處理社會工作實務倫理困境的簡要指南。首先,提醒社會工作者應當理解倫理守則的多重目標:
1、確定社會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價值;
2、設立廣泛的倫理原則,以反映專業的核心價值,并建立一套指導社會工作實務的倫理標準;
3、幫助社會工作者明確在專業職責相沖突或產生倫理疑惑時所需思考的相關因素;
4、向公眾提供倫理標準,用以監督社會工作者履行職業的情況;
5、促進新從業的社工了解社會工作的使命、價值、倫理原則和倫理標準;
6、闡明社會工作專業自身的標準,以評估社會工作者是否有違反職業倫理的行為。
隨后,為社工處理實務困境提供了簡要的指南。強調社會工作倫理困境的復雜性,認為做出倫理決定是一個多元化的過程,鼓勵社工能夠運用不同資源和咨詢來處理倫理困境中的議題。同時,明確指出在社會工作實務中,可能存在發生守則的價值、原則及標準相互沖突的現象,但守則并不提供解決沖突的簡單公式,也不強調哪些價值、原則、標準更為重要,而是強調社工能夠從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地處理倫理困境議題。
核心價值與倫理原則
對社會工作核心價值的表述也是首次出現于倫理守則中。在系統回顧歷史上和當代社會工作價值的討論后,通過辨析關鍵性議題和模式,倫理守則校訂委員會產生了六項核心價值列表,這是整個倫理守則的重要基礎;谶@六大核心價值,倫理守則訂定與之對應的了六項基本原則,它們以相當高層次的抽象理念呈現,卻為具體的倫理標準提供了概念上的基礎。對于每項原則,守則隨后都進行了簡短的闡述。
1、服務:協助有需要的人們并處理社會問題;
2、社會正義:挑戰社會不公正的現象;
3、人的尊嚴與價值:維護個人內在的尊嚴及人的價值;
4、人際關系的重要性:認識人際關系的核心性;
5、真誠:可信賴的行為;
6、能力:提升專業能力。
倫理標準
守則的最后一個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收錄了51條155款明確的倫理標準。這些倫理標準與所有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活動有關,用以指導社工的行為操守,并提供裁決有關NASW成員各種倫理申訴問題的基礎。這些標準涉及六大范疇:社工對案主的倫理責任、社工對同事的倫理責任、社工對實務機構的倫理責任、社工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社工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責任、社工對社會全體的倫理責任。這一分類標準,其實也奠定了全球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基本架構。
155款倫理標準主要關心三類議題:一是社會工作者可能會犯的錯誤,比如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領域提及案主的姓名,將與案主治療有關的信息給第三者看等。二是社會工作者面對的倫理困境及困難的倫理抉擇,比如是否可以將一些機密信息通報給第三方,以避免案主受到傷害,如何去分配少量而有限的資源,是否需要去干涉案主自殺的行為等。三是社會工作者的倫理不當行為,比如對案主的剝削、違反專業角色限等。倫理守則特別指出,如上的倫理標準,有的對專業操守有強制性約束,有的只是期許。每項標準的強制程度,取決于負責處理違反倫理事件人員的專業判斷。
倫理標準
以下的倫理標準與所有的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活動均有關系。這些標準關注的是:
(1)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倫理責任
(2)社會工作者對同事的倫理責任;
(3)社會工作者在實務機構的倫理責任;
(4)社會工作者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5)社會工作者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責任;
(6)社會工作者對廣大社會的倫理責任。
以下這些標準,有的在專業行為的指引上具有強制性,有的則是被期望去做的。具有強制性的每項標準,其尺度是由那些負責處理違反倫理事件的人員所做的專業判斷來把握。
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倫理責任
1.01對案主的
社會工作者的首要責任是促進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先的。但是,社會工作者對廣大社會或特定法律的責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會取代對案主的,而案主也應被這樣告知。(例如:社會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報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脅要傷害自己或他人。)
1.02自決
社會工作者尊重且促進案主的自決權,并協助案主盡力確認和澄清他們的目標。在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判斷下,當案主的行動或潛在行動具有嚴重的、可預見的和立即的危險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時,社會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決權。
1.03告知后同意
(a)社會工作者只應在獲得案主適當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專業關系范圍內來提供服務,必須以清楚和易懂的語言告知案主:服務的目標,服務中有關的風險,由于第三者付費規定而產生的服務限制,相關的費用,合理的選擇方案,案主可以拒絕或撤回同意的權利,同意的時間范圍等。社會工作者應給案主提問的機會。
(b)如果察主不識字或對實務機構內所使用的基本語言難以理解,社會工作者應采取行動以確保案主的理解。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詳細的口頭說明.或盡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譯人員。
(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會工作者應尋求適當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護案主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社會工作者應確認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會工作者應采取必要的步驟增強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d)如果案主屬于非自愿的個案,社會工作者應提供下列信息給案主,包括服務的本質和內容、案主拒絕服務的權利范圍。
(e)如果社會工作者借由電子媒體(如:電腦、電話、廣播和電視)提供服務,應告知服務接受者這類服務的限制和風險。
(f)社會工作者應在錄音、錄像或允許第三者旁觀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1.04能力
(a)社會工作者應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訓練、執照、證書,所受的咨詢或被督導的經驗,及相關專業經驗的范圍內提供服務和展現自己。
(b)當社會工作者要在獨立的領域提供服務,或使用新的介入技術或取向,應在相當的研習、訓練、咨詢或接受具備該介入技術或取向的專家督導下才可施行。
(c)在普遍認同的標準尚未建立的新興實務工作領域中,社會工作者應謹慎地判斷,并采取負責的步驟(包括:適當的教育、研究、訓練、咨詢和督導),以確保能勝任這一工作,并能保護案主免受傷害。
1.05文化能力與社會多元
(a)社會工作者必須了解文化及其對人類行為和社會的功能,并認識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
(b)社會工作者應具備對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識基礎,并在提供服務時能展現對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體間的差異。
(c)社會工作者應通過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會多元化的本質,以及關于民族、種族、國籍、膚色、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況、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礙等問題。
1.06利益沖突
(a)社會工作者應警覺并避免會影響到專業裁量權和公正判斷的利益沖突。當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發生時,社會工作者應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為優先或盡可能保護案主利益的態度,來采取必要的步驟解決爭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時為了保護案主的利益,必須終止專業關系并做適當轉介。
(b)社會工作者不應從任何專業關系中獲取不當利益,或是剝削其他人以得到個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業的利益。
(c)社會工作者不應與現有或先前的案主產生雙重或多重的關系,以避免剝削或可能傷害案主的風險。如果雙重或多重關系難以避免,社會工作者應采取行動保護案主,并有責任設定清楚的、適當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當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產生超過一種以上的關系,不論是專業的、社交的或商業的關系,即是雙重或多重關系。雙重或多重關系可能同時存在或接連發生。)
(d)當社會工作者對彼此有關系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提供服務時(例如:配偶、家庭成員),必須向所有的人澄清誰才是案主,并說明社會工作者對不同個人的專業職責的本質。社會工作者在面對服務對象間的利益沖突時,或是必須扮演可能沖突的角色(例如:社會工作者被要求在兒童保護個案的爭議中作證,或在案主的離婚訴訟程序中作證),社會工作者必須向有關人員澄清他們的角色,并采取適當行動將任何利益沖突降到最低。
1.07隱私與保密
(a)社會工作者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除非為提供服務或進行社會工作評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則不應誘使案主說出隱私信息。一旦隱私信息提供出來,保密標準就要用上。
(b)社會工作者若要公開這些保密的信息,必須要經過案主確切的同意,或是經過合法授權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專業理由,否則社會工作者必須對專業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會工作者應該嚴守資料機密,一般例外的情況如下:預防案主或可確認的第三者遭遇嚴重的、可預見的、立即的傷害時,或是法律或法規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無論如何,社會工作者應公開與達成目標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與目標直接相關的信息才可以公開暴露。
(d)社會工作者應在公開保密資料前,在可能的情況下,告知案主保密資料的公開以及可能產生的結果。不論是社會工作者應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開保密資料,均應如此。
(e)社會工作者必須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討論保密的本質和案主隱私權的限制。社會工作者應與案主討論在某些情況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來,以及依法必須解密時對案主可能產生的后果。這項討論應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建立專業關系后盡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專業關系的全程中均可討論。
(f)當社會工作者給家庭、夫妻或團體提供咨詢服務,社會工作者應與參與者達成協議,有關每個成員的保密權利,及對他人所分享的機密資料的保密義務。社會工作者也必須提醒參加家庭、夫妻或團體咨詢的成員,社會工作者沒有辦法保證所有的參與者均能遵守他們的保密協議。自我文化,并非要排除西方文化或忽視國際潮流,而是要在全球社會工作倫理共同架構下,兼顧中國社會工作倫理的特殊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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