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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辦法

        時間:2020-11-14 19:48:03 生產管理師 我要投稿

        吉林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辦法

          吉林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辦法,自2013年開始實施,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辦法的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建立信息暢通、運轉協調、聯動高效、監督有力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機制,推動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和責任落實,依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的意見》(吉發〔2013〕12號)、《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強化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意見》(吉發〔2013〕14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吉政發〔2010〕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是指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綜合監管責任

          第四條 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實施。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推動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安全生產規劃目標、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等相關內容,納入本地區、有關行業(領域)各項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同步規劃、同步發展。

          第五條 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體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一崗雙責”,將本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

          第六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署、協調、監督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等工作,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進行整改。

          第七條 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和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升級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工作。

          第八條 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依法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事故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強化行政問責和社會監督;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對事故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九條 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制定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配套措施和辦法。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領域),特別是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并監督落實。

          第十條 指導監督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安全準入,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 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揮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和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信息平臺和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二條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作用,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各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有關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強化對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第三章 綜合監管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的意見》(吉發〔2013〕1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吉政發〔2010〕2號)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各級政府的實施細則報上一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備案并組織實施;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辦法報本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本區域、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并實施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動態全程監控等制度。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凡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一律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

          (五)定期分析本區域、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等相關信息。

          (六)監督檢查本區域、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處置和職工自救能力。

          (七)監督檢查和組織開展本區域、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要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八)監督檢查本區域、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升級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工作。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電力等行業(領域)普遍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設,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組織和大力推進非高危行業、非生產領域的企業和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活動。要進一步明確“網格化”管理責任,使每一個“網格”都有政府監管、行業監管、專業監管、綜合監管的責任人,每一戶企業和單位都有監管人員、專家負責。

          (九)監督檢查本區域、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強化建設項目安全核準,把安全生產評價作為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不準立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取締。

          (十)負責本區域、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信訪和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完善隱患、事故舉報獎勵制度,認真調查處理信訪和舉報案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綜合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實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每季度要通報一次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對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監管責任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吉林省集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檢查、大整改實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明電〔2013〕17號)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自行組織大檢查活動,省行業主管部門主動配合,切實履行行業直接監管責任。省安監局負責抽檢,抽檢不合格的,大檢查活動重新開始。

          (二)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綜合督查。根據本區域、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對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查、抽查。

          (三)適時進行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根據某一地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四)隨機進行安全生產暗訪。將安全生產暗訪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方式。根據不同時期、階段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暗訪。

          (五)實行聯合執法檢查。對需要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配合的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行業和領域、跨地區的重大問題、難點問題和突出問題,協調組織各方力量,采取聯合執法檢查措施。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檢查計劃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h(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 實行嚴格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整改措施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科學組織事故查處。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實行約談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約談,提出安全警示。

          第十八條 實行掛牌督辦、跟蹤制度。

          (一)事故掛牌督辦。按照《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吉安委〔2011〕2號)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

          (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接到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辦通知的各地區政府、省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于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將整改落實措施、完成整改時限、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領導及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等書面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意見》(吉發〔2013〕14號)規定,安全生產實行“單獨考核、單項表彰”。各級政府每年根據安全生產形勢任務和上級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向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進行半年、年終考核,考核結果由本級政府通報,對于優勝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地區、部門、單位,在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并向有關部門提出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工作考核、評先評優及干部任用“一票否決”的建議。

          第二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對未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重大隱患不能及時治理的,按照《吉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吉監發〔2013〕3號),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事故責任追究。對失職、瀆職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從嚴從速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專項整治制度。針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送制度。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規范接報和處置各類安全事故信息,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政府在接到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在向上級政府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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