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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
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暫行),經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2016年12月3日批準通過,下面是服務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登記代理行業的自律管理,規范中介機構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中估協)制定的《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按照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省協會)《章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西省行政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第三條 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實行登記服務制度。中估協和省協會負責中介機構登記服務工作。
第四條 經中估協登記的中介機構由中估協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經省協會登記的中介機構由省協會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并向中估協備案。
經登記的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登記代理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
第五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年度檢查制度,經省協會登記的中介機,每年12月1至12月31日,為年檢期間。年檢合格的中介機構由省協會打印《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年檢合格證明》,該證明須與《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同時使用。
第六條 建立全國中介機構資信評價制度。省協會會同中估協對年度考評合格的中介機構開展資信評價工作,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資信等級證書》。
第七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誠信檔案,記錄并公開中介機構在登記代理行業相關領域中所獲得的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向中估協抄備。
第八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公示系統,統一向社會公示中介機構登記信息、年度考評結果、資信評價結果、誠信記錄等情況。
第九條 省協會實時受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于1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申請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核查。
第十條中介機構申請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經工商確認的章程(合伙協議)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機構內土地登記代理從業人員情況;
(五)向中估協申請登記的,由省協會填寫推薦意見;
(六)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中介機構需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向所屬登記代理行業協會提交《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信息變更登記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土地登記代理行業自律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年度考評不合格的;
(四)終止營業的;
(五)其他應予注銷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表
2.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信息變更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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