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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和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方式的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耕地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
土地承包原則
一是按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是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是承包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合同程序(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的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承包方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本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
①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1982年底全國農村67%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了包干到戶,1984年以后一直穩定在99%以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因此,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同國家政策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②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我國是草原資源大國,天然草原近60億畝,占國土總面積的41.7%。草原總面積僅次于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位。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國草原承包面積2.08億公頃,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地約占59%,國家所有的林地約占41%。林地承包經營政策是我國農村林業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國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已核發林權證的林業用地面積為33億畝,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
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國家政策也曾原則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
首先,林地上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種植多年生植物。
其次,從事林業開發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也比較大。如櫸木、水青岡、紅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經營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國特有的銀杏樹,其木材、果實、葉子等均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但生長極為緩慢,所以又稱“公孫樹”,形容祖輩種樹到孫子輩才結實。目前我國的很多寺廟中都生長著千年以上的銀杏樹。浙江東陽地區種植的香榧樹,15年開始結果,100年才進入豐產期,并可延續四五百年,有的可達上千年。
第三,我國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因此,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
鑒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許多地方都將林地的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在立法過程中,許多地方、部門建議,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應當適當長一些,以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有些特殊的樹種,70年的承包期仍顯不夠,應當更長。
本法根據國家關于“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的政策精神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對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做出了規定。
、坌枰f明的是,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
鑒于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更好地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本法在第62條對這種情況做了特別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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