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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資格考點:進口化妝品審查批準原則
第二十二條: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準程序是:
(一)我國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國外廠商或其代理商必須在進口地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申請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
1.產品名稱、種類;
2.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3.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并附中文譯本(各3份);4.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批準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3份);
5.產品在其他國家(地區)注冊和批準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3份);
6.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和其他國家(地區)通過生產、注冊、銷售批準審查的評價報告,并附中文譯本(各5份);
7.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5份);
8.產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并附中文譯本(各3份);
9.完整包裝的產品樣品(3個小包裝)。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產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全部申報材料后,應于六個月以內組織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評審,并在評審后2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情況同時通知進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條(一)項中“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或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必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單位進行。
免除衛生安全性評價或衛生質量檢驗的產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滿前4至6個月可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發,申請時可不附資料。
超過有效期未申請者,按無批件處理。
第二十五條:“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準文號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
第二十六條:“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只對該批件載明的品種和生產國家、廠商有效。國外廠商或其代理商憑“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七條:已獲批準進口的化妝品在口岸由國家商品檢驗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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