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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為幫助大家了解山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山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342號)和《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分管校長、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負責人、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分管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的相關事宜。評審領導小組每年成立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對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報送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推薦人員進行審查、評選等工作。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黨委黨支書記或院長(館長)任主任委員,研究生教育分管領導(黨委黨總支副書記及分管院長館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管理人員(研究生輔導員及研究生秘書等)、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和推薦等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乇茉瓌t,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2萬元。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ㄒ唬釔凵鐣髁x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ǘ┳袷貒曳煞ㄒ幒蛯W校規章制度;
。ㄈ┌磳W校的規定完成注冊手續;
。ㄋ模┑赖缕焚|優良,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突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所有課程,課程成績須全部在75分以上,且所修總學分不低于規定的學分;課程成績若只有1門未達到75分(成績合格),但在科研實踐、道德風尚、創新創業、社會工作等各類比賽中有排名位于前三位的省級及以上獎勵的研究生,也可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2。科研成果須為研究生在讀期間所獲得的成果。博士研究生申請人必須滿足:以第一作者(山東理工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在SCI和EI源刊發表1篇論文以上或出版1部論著以上;或取得發明專利;或獲得科技獎勵(省、部級及以上,排名位于核定名次之內)。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申請人須有以第一作者(山東理工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在國內外定期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及以上論文;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申請人需在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工作站)等校外基地完成半年以上的專業實踐,考核合格。
3。召開申請人所在班級(或專業)成員的民主評議會議,與會人員在認真審視申請人的思想品行、業務能力、紀律考勤、關心集體、文明禮貌等情況基礎上,無記名填寫意見票,同意票原則上超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第十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一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二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同時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
第十三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ㄒ唬﹨⒃u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ǘ﹨⒃u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ㄋ模┊斈戤厴I的研究生。
第四章 名額分配與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學科特點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確定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推薦人員的分配名額。
第十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有學院分配名額和學校競爭名額兩種。學院分配名額是指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評審條件可以擇優自主分配的名額,學院分配名額推薦人員將作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建議獲獎人員直接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等額審查;學校競爭名額是指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評審條件,將本單位未獲得學院分配名額的候選人擇優推薦到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進行差額評選的名額。
第十六條 評審程序
。ㄒ唬⿲W校下發評審通知及名額分配情況。
。ǘ└餮芯可囵B單位向本單位研究生傳達上級及學校有關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的文件和通知要求。
。ㄈ┓仙暾垪l件的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實踐成果原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手冊及獲獎證書等材料。
。ㄋ模└餮芯可囵B單位評審委員會依據評審條件和名額分配情況,在提出申請的研究生中依次擇優確定學院分配名額推薦人選和學校競爭名額推薦人選。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時應側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時應側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須采取公開答辯的方式,根據研究生的科研創新能力或專業實踐能力、科研實踐成果等,依次擇優確定本單位的學院分配名額推薦人選和學校競爭名額推薦人選,現場公布結果,并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分配名額推薦人員名單及其相關材料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學校競爭名額推薦人員名單及其相關材料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ㄎ澹⿲W校召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會議,對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推薦的學校競爭名額推薦人員進行審議,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建議獲獎名單,上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W校召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人員名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人員名單在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人員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果學生對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為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要嚴格按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和評選工作。
第十九條 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發現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道德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若研究生培養單位弄虛作假,學校將對該培養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理并在全校通報。對于已經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人員,若發現其有違反學術道德或弄虛作假行為,學校將收回其獎勵證書、追回已發獎學金,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上級部門批復并撥款后,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其獲獎情況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魯理工大政發〔2012〕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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