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引導語:為什么要創建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呢?員工在上班,他的表現好,就應該得到提升,這是一種公平公正的體現,但不能將"公平公正"理解得太狹隘,應該把它放到社會大背景下來理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股權期權激勵制度(以下簡稱“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參照【】有限公司第 次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第二條制定目的
公司引進該制度旨在激勵并約束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關鍵人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公司實力,提升自我價值,留住關鍵人才,實現個人成長與公司發展同步進行,確立現代化公司制度,合理優化公司股權結構。
第三條制定原則
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2.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相結合,個人價值與公司實力同提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3.預留存量激勵原則。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冊資本方式作為期權及行權資金的來源,期權來源于公司創立之初所預留的激勵股權。
4.股權期權不得隨意轉讓原則。未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轉讓期權。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轉讓期權的,持有人轉讓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權期權激勵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制定、執行、管理機關
股東會是制定該制度的唯一合法機關。該制度被制定后,由股東會交董事會執行。在董事會的召集下,組建由董事、監事、人力資源主管組成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第五條管理機關職責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對期權激勵對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關鍵人才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2.參與該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勵對象、獎勵基金提取比例、執行方式、個人分配系數。
3.定期對該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第六條相關概念及解釋
1.期權
該制度中的股權期權特指發起人股東割讓股份的收益權,持有人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有權以所割讓的股份為基數享受分紅。
2.持有人
即滿足該制度所規定的期權授予條件,由股東會決定授予期權的人,故又稱為“受益人”。
3.行權
期權轉化為股權,持有人轉化為股東的過程,即行權。
第二章關于激勵對象
第一條激勵對象的確定原則
1.關鍵崗位、人員限定、股東會決議,避免授予行為的隨意性。
2.因公司機構調整,崗位變化,經股東會決定,可增減激勵對象的數量。
第二條激勵對象范圍
該制度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授予高級管理人員期權的條件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 年。
2.年齡在45周歲以下。
3.經理級別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第四條授予核心技術人員期權的條件。
核心技術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 年。
2.年齡在 周歲以下。
3. 級別以上的核心技術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一致同意。
第五條激勵對象授予條件的排除適用
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條、第四條的適用。
第三章關于期權
第一條期權持有人的權利
期權來源于公司成立之初發起人股東割讓的部分股權。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期權可以轉讓、繼承。
第二條期權的授予數量、方式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并記載于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之中。
第三條股權認購預備期
預備期為一年,自持有人與公司簽訂激勵股權協議之日起算。預備期內,持有人有權選擇分紅或放棄分紅。持有人選擇分紅的,該分紅收益作為其行權資金由公司代為管理。
第四章關于行權
第一條持有人行權期內權利
預備期滿后即進入行權期。除特殊情形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外,行權期原則上為三年。行權期內,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不具備股東資格。行權期內,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轉讓、放棄期權,期權也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條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由股東會決定,股東之間、股東和持有人之間不得私自約定行權價格。
除股東會決議外,符合行權條件的期權持有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期權數量的三分之一申請行權,三年行權完畢。
第四條行權資金來源
行權資金來源于期權持有人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額。行權完畢,全部期權轉為股權,經工商登記變更后,期權持有人轉變為股東。
第六條喪失行權資格的法定情形
受益人在預備期或行權期出現如下情形之一,即喪失行權資格:
1.因主動辭職、被公司辭退、退休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6.過錯履行職務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7.未達到公司年度業績指標,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業績下滑、虧損等負有直接責任的;
8.未達到相關考核標準。
9.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制度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股權轉讓的限制
行權后,受益人(股東)對其所持有股權進行轉讓時,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轉讓其股權的,優先購買權的第一順位是創始人股東;創始人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第二順位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受益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2.同順位的股東購買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3.受益人不得將公司股權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得用于交換、還債或贈與他人。受益人股權如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行權后,出現特定情形,公司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方案、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贖回激勵對象的股權。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制度的構成
股權激勵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中的相關內容構成:
1.《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2.《股權期權激勵方案實施細則》;
3.《股權期權激勵協議》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關于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第二條方案的解釋權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條沖突條款的解決
本方案條款與《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本方案內部條款相沖突之處,由股東會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條頒布實施及生效
本方案需經股東會一致通過,頒布實施的日期由股東會決定。 本方案自頒布實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其他條款
“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超過”、“不超過”不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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