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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糾紛的解決應當遵循哪幾點?
(1)在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的。
但是,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這種變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
(2)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
(3)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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