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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英語學習攻略
法律是一個有機的理論體系,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而語言只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原則有限,但表述的方法無窮。因此,如何表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實質。所以,宏觀學習法,就是要求學習者,把各種微觀的語言現象,放在宏觀的法律語境中去學習。這樣,法律理解了,英語隨之精通,可謂事半功倍、一舉兩得。如果堅持記單詞、背短語這樣的微觀學習法,不知法律的內涵,不解法律的運用,一旦環境一變,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須從頭學起。費時甚巨,收效甚微。
文以載道,關鍵在道,不在文。因此,可以得意忘言,但不能因言而廢意。佛家講“借幻修真”。英語是幻,變化無常;法律是真,起止有定。借英語之幻,趨法律之真,這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大總持法門。詳細說明如下:
英語的難易與法律的難易
在澳洲留學期間,我發現關于刑法的書,讀得比較通暢,語言障礙也少;而財產法卻艱澀、難懂,念起來非常吃力。而本國學生就沒有這樣難易差距的感受。我想原因在于,西方的刑法理論,與中國相似;我在大學期間,刑法又學得很好。由于對法律本身熟悉,所以,覺得刑法英語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反,澳大利亞的財產法是繼承英國的傳統,諸如財產權的相對性、衡平法產權等等理論,在國內,從未接觸過。由于對法律原則的陌生,導致閱讀的吃力。所以,英語本身無難易,難易取決于法律本身。對法律原則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語,就越簡單、易解。
英語的不通源于法律的不通
在國內做律師時,翻譯過很多英文合同,經常會涉及到某某條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當時就直譯為“條件”或“保證”,僅知道“條件”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保證”是非重要條款,但這又有什么區別呢?學了普通法才理解,這種區別的法律意義在于違約后的法律后果不同:違反condition,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同時要求損害賠償;但違反warranty,守約方雖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否則,也是違約。Condition 和 Warranty 是兩個再普通不過的詞匯了,但在法律語境里,卻有著特定的含義。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語。
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法律英語中國法律理論與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國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數英文的法律名詞和術語,都很難在中文中,找到與此相對應的確切的詞匯。如“unjust enrichment”可直譯為“不當得利”,但其法律含義卻比《民法通則》中的“不當得利”寬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則》中的92條“不當得利”、93條“無因管理”的情況,而且還有違反信托義務(fiduciary duty)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譯為“協議”和“合同”,在中國法律中,似乎沒有什么區別。但是,根據普通法規定,有要約和承諾,便是一個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書面形式(deed)或有對價(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況下,才能成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義,生搬硬套。
遵循法律的學習規律,學習法律英語
與任何學問和手藝一樣,法律有其自身的由淺入深、從易到難的學習規律。英美法學院均設有核心課程(core subjects),學生必須先行完成核心課程,才可以修其他法律部類。中國法律英語的學習者,難以深入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按照這一規律,按部就班地學習法律,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分類都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就開始盲目自修。我個人認為,“開卷有益”不適合法律英語的學習。只有當掌握了法律基礎之后,才是開卷有益,否則,只能造成理解上的艱難和混亂。
聽說讀寫譯
以前的應試教育,強調讀和寫,學生學的是啞巴英語。現在各種考試都加了聽力單元,以彌補以前的不足。我也曾用一年半的時間,專門練習聽力。國內甚至有人建議,一字一句地聽寫美國之音。其實,語言不需要天才,只需要功夫,關鍵在于持之以恒。念佛、參禪、學密,佛有八萬四千法門,只要一門深入,便可直趨菩提。英語也是一樣。聽說讀寫譯,一門通了,其他四門皆通。因此,哪一門你更喜歡、對于你更方便學習,就練哪一門。完全沒有必要將其割裂開來。
普通英語與專業英語
語言的水平與重復的數量成正比。想想一個中文字或詞,我們每天要聽、說、讀、想多少遍,而一個英文單詞,我們曾使用過多少次。這中差距,就是母語與外語的區別。同理,除兩千左右基本詞匯之外,每一種專業英語,都有自己特定的詞匯群落。將這些特定的詞匯,重復的遍數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來也越得心應手。同樣,在相同的時間里,看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一個特定詞匯的重復幾率就相對少了,熟練程度也隨之降低。因此,學語言一定要專,不要雜,F代社會的特點就是職業分工愈來愈細。要學法律英語,就一門心思地學,非法律英語不學,讀書是它,上網是它,寫作是它,念茲在茲,必定成就。反之,沒有專業定向,泛泛而學,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沒有太大的用處。
總結
法律英語很難學,難在對英語法律本身的陌生。因此,想學好法律英語,就必須塌下心來,不趕時髦,不求熱門,把法律的基礎打好。一位英國法官曾經說過,學法律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所需要的就是常識和干凈的指甲(Nothing but common sense,and relatively clean finger nails)。
看似復雜的法律,無外乎在說兩件事:一是對法律適用環境的描述;二是對法律后果的描述。“殺人者死”,就是一條法律。殺人,是法律的適用環境;死,就是殺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發展在于(1)對適用環境的描述越來越詳細,比如,將故意和過失、因果關系、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精神狀態等等理論,引入“殺人者死”這一條基本規定中,從而使法律更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適用性,以減少執法者的主觀因素,保證法律的客觀和公正;(2)法律后果的可選擇性也越來越多,使其更合理、更人道或更公平。因此,無罪、社區服務、強制治療、關監獄和死刑,都可能成為殺人的法律后果。
而西方法律發達的地方,就是對法律環境的描述比我們細致,精確。比如將“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況,均列為對“殺人者死”這一條基本法律原則的除外條款。這些情況,是中國法律沒有涉及到的。同時,法律后果的多樣性,和更趨于人道的傾向,也是我們應該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法律是一種邏輯游戲。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游戲起點,從這個起點按照常識,推演下去,就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比如,形式訴訟法,總的來說,有兩個邏輯起點:一個是有效的發現、制止和懲罰犯罪;另一個是,保護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訴訟法的原則,都是從這兩個起點推演產生的。我的一個導師,經常在講座中說,學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爭論犯罪嫌疑人有沒有沉默權的問題。實際上就是上面說的兩個邏輯起點或基本原則的沖突之處。如何解決這種沖突,就是對是否承認沉默權的答案。不承認沉默權,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但這又于無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在公訴人一方,這兩個理論相違背;但承認沉默權,就不會有人會主動坦白、交待。所以,為了鼓勵嫌疑人說話,普通法采用了所謂“認罪換減刑”的理論。也就是坦白必須從寬。但并不是所有的認罪,都可以得到減刑,要視認罪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具體情況而定。這樣,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則,作為對認罪換減刑的除外條款。
寫了這么多,無非在說一件事情:學習法律英語,就是學習法律;學習法律,就必須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說什么,就要找到那個議論的邏輯起點;要找到這個起點,就必須從法律的基礎學起。這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全部內涵。有了基礎知識,便找到了法律的邏輯起點;找到了起點,就會了解一項具體法律原則提出的前提、意義和適用范圍;這樣就能學好英語國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語也就精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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