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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下的三大稅務風險
稅收作為家族財富傳承領域重要的一環,也是家族必須承受的成本和支出,隨著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逐漸完善,稅收違法甚至犯罪,將帶給家族及家族企業巨大的損害。財富傳承中究竟會面臨哪些稅務風險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財富傳承下的三大稅務風險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
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是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部轉讓!豆痉ā芬幎ü蓶|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權。2009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加強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文件,個人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的“股權原值”是指為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價款、非貨幣性資產價格或轉增股本的轉增額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企業法人的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的所得,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依據轉讓取得的對價不同,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及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權轉讓的價格應當公平合理,稅務機關認為不合理的,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在程序方面,股權轉讓完稅是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前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的相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需要先報稅,再以完稅憑證去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各級國稅、地稅機關和工商機關共享企業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各地方也隨之出臺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一些地方將適用范圍由自然人股東擴大到了全體股權轉讓方。
由此可見,企業家在向傳承人轉讓企業股權時,需要面臨較高的稅務成本;又因為股權原值確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從而使得股權轉讓同時面臨納稅風險。
二、不動產傳承中的稅務風險
在家族財富傳承中,大量財富是以住宅、商鋪等物業形式存在的,涉及不動產贈與的稅務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稅收法律文件規定,不動產贈與中可能涉及增值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
1、增值稅及其附加
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贈送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服務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照11%或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給其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3、契稅和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由承受房產的受贈人全額繳納契稅。但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受領權利證照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所載金額的0.05%的印花稅。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4、土地增值稅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包括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遺產稅風險
據第一財經網報道,12月19日,中國社科院2017年《經濟藍皮書》發布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 在京召開。藍皮書呼吁盡快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 革等措施。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遺產稅的正式立法,但相關立法準備由來已久。早在新中國成立后,于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就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稅種之一予以規定,但并未實際開征。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中,我國已將遺產稅列為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
據稱2004年已將《遺產稅暫行條例》提交國務院,但被擱置。2010年關于遺產稅的最新立法草案又給出了遺產稅的具體起征點、稅率及計算方法。2014年2月,國務院在批轉發改委等部門頒布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6號)中提及,“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理論界對于遺產稅的征收原則和方案尚有諸多爭論,但對開征遺產稅多持支持的態度。根據2004年9月21日財政部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遺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的境內外遺產,居住在境外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的境內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遺產。
總的來說,遺產稅的稅制為先稅后分,即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稅率方面采用累進制,1000萬以上的稅率為50%。3000萬的遺產凈額應納稅1280萬,但目前該條例并未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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