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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備考題(附答案)
備考題一:
單項選擇題
1、適用于母子公司經營方式的抵免方法是( )
A.直接抵免法
B.間接抵免法
C.綜合抵免法
D.分國抵免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間接抵免法適用于母子公司或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直接抵免法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間的稅收抵免。
2、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涉外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的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是( )
A.國家稅收主權原則
B.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
C.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D.國際稅收平等原則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國家稅收主權原則:是指國際稅收中一國在決定其實行怎樣的涉外稅收制度以及如何實行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權,不受其他任何國家和組織的干涉。(2)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3)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涉外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
3、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依法治稅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即“一個靈魂、五個目標、四項機制”的工作指導方針,確立了( )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
A.依法治稅
B.內部監督
C.依法行政
D.打擊犯罪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依法治稅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即“一個靈魂、五個目標、四項機制”的工作指導方針,確立了“依法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
4、關于轉讓定價稅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轉讓定價稅制管轄的對象是公司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
B.轉讓定價稅制的核心內容是利潤分割法的運用
C.轉讓定價稅制是某一稅種的專門稅制
D.轉讓定價稅制是所得稅體系中的單獨稅種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轉讓定價稅制與所得稅制密切相關,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稅體系中一個特殊組成部分。采用哪些方法對跨國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形成不合理的國際收入和費用分配進行重新調整,是整個轉讓定價稅制的核心內容。
5、在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諸多方法中,承認地域管轄權獨占行使的方法是( )
A.低稅法
B.免稅法
C.抵免法
D.扣除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免稅法又稱豁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該法承認地域管轄權的獨占行使。
6、甲國居民有來源于乙國所得100萬元、丙國所得40萬元,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40%、20%,在分國抵免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為( )萬元
A.0
B.8
C.12
D.4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第一步,計算各國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00+40)*30%*(100/140)=100×30%=30萬
丙國抵免限額:(100+40)*30%*(40/140)=40×30%=12萬
第二步,計算實際抵免額
乙國實際繳納:100*40%=40萬,大于抵免限額,故只能抵免30萬。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不得抵免。
丙國實際繳納:40*20%=8萬,小于抵免限額,故8萬全額抵免掉。
第三步,計算甲國實際征收了多少稅
(100+40)*30%-30?8=4萬,實際上就是丙國所得在甲國所補繳的稅款。
7、甲國居民有來源于乙國所得100萬元、丙國所得40萬元,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40%、20%,在綜合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為( )萬元
A.0
B.8
C.12
D.4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第一步:計算抵免限額=(100+40)×30%=42萬元
第二步:非居住國實際繳納的稅款=100*40%+40*20%=48萬元,大于抵免限額,所以可以抵免42萬元
第三步:居住國實際對國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42-42=0
8、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稅率高低不平的情況下( )
A.采用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
B.采用綜合限額法對居住國有利
C.采用分國限額法則對納稅人有利
D.采用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不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稅率高低不平的情況下,采用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
9、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是( )
A.住所標準
B.時間標準
C.意愿標準
D.國籍標準
【正確答案】D
10、唐朝中期稅法最大的改革是實行( )
A.一條鞭法
B.攤丁入畝制度
C.兩稅法
D.初稅畝
【正確答案】C
備考題二:
資料及要求
1、某企業因減員增效對部分職工實行內部退養辦法。2000年7月,職工王某辦理“內退”,王某離法定退休年齡相差正好180個月,因內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本月份工資獎金共計1040元。辦理“內退”后,從8月份開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資450元。2000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單位重新就業,當月取得工資薪金1000元。試計算王某7月~12月各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2、某公司員工李某因故被老板“炒魷魚”,臨走前一次性得到退職費
15000元。該員工受聘期間每月工資收入1200元。計算李某應納個人所得稅。
3、某集體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部分職工實行“買斷”工齡,即“買斷”工齡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依其在企業受雇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職工張某已在企業工作10年,因“買斷”工齡,一次性取得補償收入24000元。試計算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
(二)答案:
1、稅法規定,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7月份應納稅所得額=45000÷180+1040-800=490(元)
適用稅率為5%,應納稅額=(45000+1040-800)×5%=2262(元)
8月~11月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資,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額(800元),故不征個人所得稅。
12月份,因王某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又重新就業,并取得了“工資、薪金”所得,那么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1000+450-800)×10%-25=40(元)
應當注意:如果將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180個月平均分攤后再與當月工資1040元合并減除法定費用扣除標準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月數”計算,那么在計算12月份應納稅額時,就會造成對12月份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收入(450元)重復征稅。故不應采用此方法計算。
2、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退職費(如被雇主辭退或自行辭職人員),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是:個人取得的應納稅退職費收入,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個人退職費通常是一次性付給,且數額較大,所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對于一次取得較多退職費收入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后,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則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即用退職費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額,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該公司應代扣李某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劃分月份=15000÷1200=12.5(個月)
由于超過了6個月,則按6個月計算:
每月應納稅額=(15000÷6-800)×10%-25=145(元)
應納稅額合計=145×6=870(元)
應當注意:如果個人退職后6個月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于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按規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解聘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方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張某應納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月工資、薪金收入=24000÷10=2400(元)
應納稅額=(2400-800)×10%-25×10=1350(元)
這里應當注意:按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同時規定,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上述辦法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
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對職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按照“內退”、“辭退”、“買斷”的性質進行適當區分,然后對照上述三個文件的規定計算支付單位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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