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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時間:2024-08-24 17:39:11 資產評估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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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重點掌握)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1.設立的條件。

          2.申請設立合資經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協議、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與登記程序(重點掌握)

          1.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批準后,由政府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

          凡是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1)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落實的;(2)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按照上述條件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5)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

          3.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和出資

          1.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資經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2.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額的確定應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符合。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總和。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200萬美元。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方式是指合營各方出資標的的種類。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提供場地使用權是中國合營者投資的方式之一。另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需場地,也可以由合營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場地使用費作價標準應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2)能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依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低于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毓赏顿Y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經營企業據以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l/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由董事長負責召集或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形成決議采取的表決方式,根據所需表決事項重要程度的不同,表決可采取多數通過或一致通過的方法。法律規定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1)章程的修改;(2)企業的中止、解散;(3)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企業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做出決議。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和終止(重點掌握)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屬于國家規定鼓勵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但屬于下列行業或情況的,合營各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1)服務性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前6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審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批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協議、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企業因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上述第(2)、(4)、(5)、(6)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3)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在第(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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