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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學考試《經濟法》名詞解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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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子公司):
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總公司(分公司):
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總機構是總公司。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獨資企業:
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
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法:
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企業借款。
外資企業:
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破產:
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破產財產:
是指在破產宣告后,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債權:
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
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不正當競爭:
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折扣:
亦稱讓利。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是指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專門機構,根據正式產品標準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企業產品質量所進行的監督性檢驗。
產品質量責任:
是指生產者和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買主、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產品質量義務:
是指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
產品質量糾紛:
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
出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本身包含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
背書:
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背書,二是交付他人。
保證:
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票據權利:
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依據票據法所賦予的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于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房地產法:
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于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土地所有權:
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工業產權:
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專有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工業產權法:
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和使用工業產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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