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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
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行為,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維護工程咨詢市場秩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投資)相關的事項,按照本辦法進行執業管理。
第三條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規章和行業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準則,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是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管理咨詢工程師(投資)及工程咨詢單位與咨詢工程師(投資)相關事項的執業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初審機構”)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所轄范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開展執業檢查,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
第二章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
第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方可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六條咨詢工程師(投資)只能選擇一個具有《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
第七條工程咨詢單位承接的工程咨詢業務,應當由登記專業相符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工程咨詢單位出具已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應在署名頁加蓋本單位公章和該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并附本單位《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和該項目負責人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登記、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專業或者發生應予注銷登記的情況,應按《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十一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應按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在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范圍內執業。
第十二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方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業水準。
第三章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檢查
第十四條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當接受執業檢查,并為檢查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條例、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按照有效期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開展執業的情況;
(四)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等情況;
(五)合法權利保障情況,履行義務情況;
(六)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情況;
(七)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八)持證執業情況;
(九)工程咨詢單位存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數量和專業情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規定要求的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十六條工程咨詢單位負責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自查,初審機構復核后出具建議檢查結果,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
第十七條執業檢查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八條執業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責任和處罰
第十九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負責,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應對其蓋章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修改經咨詢工程師(投資)蓋章的工程咨詢成果文本,應由該咨詢工程師(投資)確認并蓋章;特殊情況下,可由所在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確認并蓋章,并對其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執業直至撤銷登記資格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屬于警告的情形:
1、未按規定時間接受執業檢查;
2、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主持或確認修改工程咨詢成果文本的;
3、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
4、不遵守有關規定,給本單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經濟損失的;
5、其他應予警告的情形。
(二)屬于通報批評的情形:
1、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
2、使用失效的登記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執業的;
3、不遵守有關規定,給本單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經濟損失的;
4、其他應予通報批評的情形。
(三)屬于暫停執業的情形:
1、虛報、瞞報有關執業檢查情況材料的;
2、阻撓執業檢查的;
3、受到處理后,仍未改正的;
4、違反行業規定、職業道德準則,造成一定影響的;
5、其他應予暫停執業的情形。
(四)屬于撤銷登記的情形:
1、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
2、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登記的;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書的;
4、在執業中弄虛作假的;
5、執業中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6、拒絕執業檢查的;
7、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規章和行業規定、職業道德準則,造成惡劣影響的;
8、其他應予撤銷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初審機構對所轄范圍應予處理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提出處理建議,報中咨協會。
第二十三條中咨協會對應予處理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給予處理,并負責將處理決定記錄在登記證書上。
第二十四條中咨協會負責將執業檢查結果記錄在登記證書上。
第二十五條執業檢查結果記入誠信檔案。咨詢工程師(投資)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咨詢工程師(投資)的不良記錄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中咨協會對未取得登記證書卻以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必要時在地方或全國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咨詢工程師(投資)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復議。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中咨協會、初審機構在執業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調查人員不秉公辦事的;
(二)與被檢查單位和人員串通做假的;
(三)借機索取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超越規定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執業檢查結論的;
(五)不履行職責甚至玩忽職守、濫用權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應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執業管理的單位和人員在執業管理時,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咨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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