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日是幾月幾日?
每年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 ” (Human Rights Day)。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 。這份迄今已被翻譯成200多種語言的聯合國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方面處于平等地位。1950年,聯大決定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二戰是世界上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資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發動的大規模戰爭。對全人類來說,戰爭是非常殘酷的。二戰期間,到處生靈涂炭,民不聊生,人類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戰爭年代,根本沒有什么人權可談。
人類吸取了這慘痛的歷史經驗教訓過后,為了避免這樣的悲慘歷史重演,通過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在沒有任何國家反對情況下通過的。
為了紀念這個重大的日子,聯合國把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2月10日)定名為“世界人權日”。這就是“世界人權日”的由來。
人權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范圍內或其它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
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奸。
自由的權利
有關自由的范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
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
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
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
有關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饑餓。
民族的權利
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人權內容
基本內容
盡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于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么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4]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伙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
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范,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局限于規范性"權"之內是?合邏輯的表達。
財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么,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6]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
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于天災、人禍之后。由于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伙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
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么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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