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下面隨YJBYS小編來看看關于消費者權益日的黑板報素材吧。
315投資者權益保護宣傳月——各國退市制度的介紹
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1、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在第八章“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中規定了上市公司“持續上市標準”,具體如下
(1)資本或普通股的分布標準(802.01A)。包括:①股東人數少于400個;②股東人數少于1200個并且在最近12個月里月平均交易量低于10萬股;③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于60萬股。
(2)資本或普通股的數量標準(802.01B)。上市公司需要滿足《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02.01C和103.01B條所規定的財務測試。
(3)價格標準(802.01C)。若上市公司的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低于1美元,將被視為低于標準。在收到通知后,公司必須在6個月內將股價和平均每股價格恢復到高于1美元的水平。
(4)其他標準(802.01D)。出現下列情況的,交易所可以根據802.02和803.03規定的程序自主做出決定讓公司摘牌:①經營資產或經營范圍減少:經營資產由于被出售、租賃、沒收、充公等原因而大幅度減少,或公司停止經營,或由于各種原因終止了其主要經營活動;②破產或清算:如果公司依據《破產法》提出破產申請或公司已開始清算,或者公司依據《破產法》申請重組,交易所會自行決定公司股票是否繼續上市交易;③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權威意見認定證券失去投資價值;④證券注冊不再生效,即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注冊或豁免注冊不再有效;⑤違反協議:公司違反與交易所簽訂的上市協議的;⑥因為回贖、支付或整體替換;⑦操作違反公共利益的;⑧其他可能導致摘牌的因素,包括:公司沒有及時、準確、充分地向股東和公眾披露信息;財務報告有虛假;沒有依據公共政策行為;經營或財務狀況不能令人滿意;無條件地使用公司基金購買公司股票等。
2、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交易所決定讓某只股票退市時,會書面通知上市公司,解釋做此決定的依據和采取行動的政策及其依據,交易所會同時做兩件事情,第一,公開披露公司的狀況,和交易所作退市決定的依據;第二,開始每日發布股票信息和信息通知確認股票的狀況,包括交易所網站的相似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不要求在特定期內復核,交易所將停止交易該股票,如果被申請復核,復核程序將在申請被交易所秘書處建檔后的至少25個交易日開始啟動,雙方都要提交摘要和相關材料給對方和交易所總委員會辦公室。如果委員會決定證券發行者應該退市,一旦實施,交易所將立即停止交易,同時,交易所會將股票退市最后決定的信息在報紙上刊登,并同時在網站上掛出帖子告知公眾,這樣的公告在決議實際生效之前會一直掛在交易所網站上。如果交易所認為股票不應該退市的話,發行者會受到該決議的通知。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納斯達克交易所分為三個市場,以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為例,《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規則》第5450條規定了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的上市除了滿足“持續上市”的最基本要求,即股價不得低于1美元,且至少需要有400位股東,還需滿足下列三項維持標準中的至少一項:
(1)股東權益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且至少75萬份公眾流通股,且公眾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500萬美元,且擁有至少兩位注冊、活躍的做市商;
(2)上市股票的總市值不得低于5000萬美元,且至少110萬份公眾流通股,且公眾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萬美元,且擁有至少四位注冊、活躍的做市商;
(3)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的兩年中,總資產和總收入不得低于5000萬美元,且至少110萬份公眾流通股,且公眾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萬美元,且擁有至少四位注冊、活躍的做市商;
4、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納斯達克證券交易的退市程序采用聆訊制,上市公司在接到退市通知后45天內,如有異議,有權逐級提出上訴。先是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資格審查部門,接著是交易所的聆訊小組,然后是納斯達克上市與聽證審查委員會,繼而是納斯達克董事會,最后美國證監會將進行最終裁決。
二、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
1、東京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東京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第60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將被除牌:
(1)股東數目:股東數目小于400人(1年寬限期);
(2)可交易證券:可交易證券數目小于2000個單位,或可交易證券市值小于5億日元,或可交易證券占總股本的比重小于5%(1年寬限期);
(3)交易量:過去一年平均月交易量小于10個單位,或3個月沒有交易;
(4)市值:當證券市值小于10億日元,且在未來的9個月內沒有改善,或市值小于總發行股本數的2倍,且3個月內沒有改善;
(5)資不抵債:當上市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且在一年內沒有改善;
(6)⑾虛假陳述或否定意見:上市公司在年報或半年報中進行了“錯誤陳述”,且造成了重大影響,或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申明“否定意見”或“放棄表達意見”,且造成了重大影響;
(7)其他相關重大事項:違反上市協議,延遲提交證券報告及季度報告等;
三、我國香港地區:香港聯合交易所
1、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標準
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規定:交易所在批準發行人上市時必附帶如下條件:如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保障投資者或維護一個有秩序的市場,則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隨時暫停任何證券的買賣或將任何證券除牌。在下列情況下,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動:
(1)發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而交易所認為情況嚴重者;
(2)交易所認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數量不足(《主板上市規則》第8.08⑴條規定: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3)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參照《主板上市規則》第13.24條);
(4)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規定:如交易所認為一名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本交易所將刊登公告,載明該發行人的名稱,并列明限期,以便該發行人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做出補救。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將暫停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如發行人未能于公告所載的限期內對該等事項做出補救,本交易所可將其除牌。
2、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程序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有關除牌程序會按下列四個階段進行
(1)在停牌后首6個月的初段時間,交易所會檢查有關情況的發展。在這段時間,發行人須按第13.09條的規定,定期就有關發展發出公告,向股東交待進展情況。在這6個月期限結束時,交易所會決定有關個案是否適當進入程序的第二階段。
(2)在第二階段,交易所將會致函發行人,使其注意它持續未能符合第13.24條的規定,并忠告發行人須于氣候的6個月內呈交復牌建議。這段期間內,交易所會繼續檢查發行人方面的進展,并要求發行人的董事按月呈交進度報告。在6個月限期結束時,交易所會決定有關個案是否適當進入程序的第三階段。在作此決定過程中,交易所會考慮發行人或其他代表提交的任何建議。
(3)如決定有關個案須進入第三階段,交易所會刊登通告,載列該名發行人的名稱及指出其資產或業務運作不足以維持其上市地位,并訂出發行人可呈交復牌建議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發行人在此第三階段中亦須按月向交易所呈交進度報告。
(4)在第三階段結束時,如尚未接獲任何復牌建議,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屆時,交易所及有關發行人均會就此發出公告。
3、創業板的退市標準和程序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04條,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在任何情況下均可暫停發行人的證券的買賣,包括:
(1)發行人被接管或清盤;
(2)交易所認為發行人社會公眾所持有的股票數量不足(參考《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
(3)交易所認為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不足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
(4)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5)出現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情況,而交易所認為其嚴重程度足以導致停牌;
(6)市場的完整性及聲譽已經或可能會因買賣發行人的證券而受損;
(7)發行人的上市證券的價格和成交量出現未有解釋的不尋常變動,同時未能及時聯絡發行人的授權代表,以確定發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關或可能有關該證券不尋常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事情或事態發展,又或當發行人延遲發出《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所規定形式的公告;⑻市場上就有關股價敏感資料出現不公平的發布或泄露,使得發行人的上市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的變動。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與9.15條,交易所可在任何情況下及于發行人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長的時間而發行人并無采取足夠的措施令證券復牌的情況下,取消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倘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利,則交易所通常會給與發行人通知,表示本交易所要求發行人于某段時間(一般為六個月)內不就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利的事情(或向本交易所提交補救有關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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