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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轉讓條件
商品房預售,也稱期房買賣,根據我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預售制度起源于香港,俗稱為“賣鏤花”。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轉讓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轉讓是指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他人的行為。這種轉讓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容不發生變化,由商品房預購人將原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設立新的民事法律關系。預售合同轉讓屬于房地產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稱的三級市場。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事實上,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在房地產市場中大量存在。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之規定,說明預售合同轉讓是有條件的。預售合同轉讓有如下條件:
1、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能成為轉讓人,未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不得轉讓。這種規定有利于國家加強宏觀管理,加強國家稅收。因為預售合同轉讓主體與預售主體不同,轉讓人具有雙重身份,它是前一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同時又是后一轉讓合同的轉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預售方,故轉讓人不具備預售方的主體資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具有預售轉讓的主體資格。預售合同轉讓后,新預購人取代原預購人成為新的權利主體,也是預售商品房竣工后的產權人。
2、預售合同轉讓的標的物必須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設中的預售商品房,如果轉讓的標的物已經竣工驗收,預購方已經實際取得預售商品房產權后,將商品房再轉讓給他人,不是預售合同轉讓,應按商品房買賣關系處理,同時,預售合同轉讓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不穩定,轉讓人將預售合同提前轉讓,轉移跌價風險;新預購人自愿承擔跌價風險,冒著風險提前買受,然后再次轉讓,這種轉移風險和買受風險必須是平等自愿的。當然,與之相對應也有獲得利益的機會。
3、預售合同必須合法有效,才允許預售合同轉讓,否則預售合同轉讓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號文件第28條規定:“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從預售合同內容看,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預售合同對轉讓有約定,當雙方約定的轉讓條件已經具備時,可以轉讓。例如分期付款中,預售合同約定必須付清前二次應付款項或者付清應付款項達到2/3后方可轉讓。
第二,預售合同未約定轉讓條件,預售合同履行中,預購方提出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這樣規定既可預防預購人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證預售合同轉讓及預售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預購方已經全部履行預售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對預售商品房的再行轉讓,不必征得預售人的同意,但事后應及時通知預售人知道,使其正確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轉讓人和新預購人,轉讓人和新預購人持原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新簽訂的預售轉讓合同通知預售人,并了解后預購人履行合同情況。
4、預售合同轉讓必須簽訂轉讓合同,不必重新簽訂新預售合同。因為轉讓人與新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將后預售合同的預購人(轉讓人)更名為新的預購人,新預購人通過預售轉讓字目取得原預售合同預購的地位。這種預售轉讓合同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轉讓人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權利義務轉讓,都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而合同內容即權利義務并沒有改變。如果轉讓人是債權轉讓,預售人拒絕重新簽訂預售合同,將阻止轉讓人對債權人的處分權,故新預購人沒有必要與預售人重新簽訂預售合同,預售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轉性,即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原預購人和新預購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預購人符合轉讓條件時仍可以再行轉讓。
預售人、轉讓人和新預購人持經登記備案的原預售合同和轉讓雙方新簽訂的預售轉讓合同及預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約定的預購款證明文書,到標的物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予以轉讓登記。同時辦理原預售合同的更名手續,明確預售方向受讓人履行原預售合同的標的物。若需再次轉讓者,仍按上述手續辦理。經過最后轉讓登記的受讓人,為預售后竣工的商品房產權人。
商品房預售必備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預售人已經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預售人已經取得了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預售人投入建設的資金,按照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已經達到了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且已經確定了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預售人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指商品房符合預售條件后,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書面證明文件。
在決定購房之前,購房人務必審查開發商的資質,其具體內容包括:
開發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該商品房是否屬于共同開發的房地產,如屬合作開發則售樓合同應經共有人同意;
開發商是否具備了法律規定的預售商品房的主體資格;
要仔細驗證“五證”,即開發商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方案與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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