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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2-04-26 08:59:0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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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

          田某于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后升任為干部,任現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假手續。公司向其發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復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品質量異常統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以及經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并在公司發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復,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律師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梢钥闯觯就晟频南嚓P制度及證據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并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該證據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的必要措施

          合同法案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2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未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員工權益、欺詐脅迫導致合同無效、強令員工冒險作業、以暴力威脅強迫員工勞動等。

          以上情形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迫離職”,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滿六個月的以半年計算,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比如說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了5年零7個月,那么工作年限按照6年計算,員工被迫離職后可以要求企業支付6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企業拖欠、克扣工資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員工被迫離職最常見的情形。

          【案例】(2021)蘇06民終2595號

          張齊2013年七月進入江蘇某工程公司從事海員工作,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

          2019年9月至12月,2020年2月至8月份,公司向張齊發放工資共計64471.03元,2020年1月,因為疫情公司沒有安排張齊工作,也未支付工資。

          2020年1月,公司向張齊支付15666元,公司主張這是社保補貼,張齊主張這是2019年公司扣押的工資。

          2020年9月,張齊通過郵政速遞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致xx公司:2013年7月,我入職貴司,但貴司未依法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自入職至今,貴司從未依法為我繳納社保并且違法扣押、扣減我的工資。

          現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解除與貴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之后張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支持了張齊的請求,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關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張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郵政速遞流程記錄等,能夠證明張齊于2020年9月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公司主張張齊在8月已經自動離職,未提供舉證,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向張齊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認定張齊自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公司工作,因此公司應當向張齊支付7.5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關于張齊的平均工資:

          公司主張2020年1月份發放的15666元是社保補貼,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于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張齊2019年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因為2020年1月,公司未向張齊支付工資,因此經濟補償金按照張齊過去11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按照平均工資6335.74元,向張齊支付7.5個月的經濟補償47518.05元。

          員工被迫離職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1.需要證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比如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要證明企業有拖欠、克扣工資的行為。

          2.要證明自己是以“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合同,個人原因離職、“自動離職”、被企業解雇,不算是被迫離職。

          3.還要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過去12個月的工資標準,以計算經濟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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