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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合同分類

        時間:2022-12-10 23:31:0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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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合同分類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更被準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有以下原則:

        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合同分類

          (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愿”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訂立。這里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準;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不能“自愿”地不去辦理。

          (二)公平、誠實信用正義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 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主要是調整交易關系的,其一般規則就是規范交易過程并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律,各類合同制度也是保護正常交換的具體準則。所以,鼓勵交易自然就成為合同法的基本規則。但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鼓勵交易原則的強制性最弱。當事人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合同解釋的條件、附停止條件等,原則上都應當有效。鼓勵交易原則的功能主要不在于據此判定當事人的約定有效與否,而在于合同立法時應當貫徹其精神,立法者設計合同無效、合同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履行等制度時,應當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鼓勵合同的適當履行。當然,鼓勵交易,首先是指應當鼓勵合法、正當的交易;其次、是鼓勵自主自愿的交易,亦即在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交易;再次,是鼓勵能夠實際履行的交易的。

          (五)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定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為什么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合同名稱并設有專門規定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并設定專門規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雙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否可以從中獲取某種利益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對價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

          四、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設計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須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

          合同是否預先擬定,可以將合同分為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預先確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的合同。對于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七、主合同和從合同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準,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主合同可以獨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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