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63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實踐中,有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工干一樣的活,勞動報酬卻低很多,這樣很不公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至40%。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上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
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并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于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樣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工資收入僅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業中,從事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最多要差一半。據對某礦區的調查,勞務派遣工在原煤一線生產人員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為熟練工人和中堅力量,但他們的工資實際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顯的區別,突出表現在:基本標準工資低;看病要自費;沒有病假、探親假等。不論作表現如何,都不能評先進。沒有療養、休養的權利,也不能申請困難補助。
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工作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3、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
2、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
3、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
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
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國刑法第39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為一項分配原則也有相對性,即使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之間也有資歷、能力、經驗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勞動報酬只要大體相同就不違反同工同酬的原則。
2、《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同一工種已不再有農民工與正式工的差別,在同一企業工作的農民工與非農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觀經濟學中,如果工作對于教育、培訓、經驗和責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話,即使工作的具體內容不一樣,雇主也應該付給雇員們相同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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