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年假
有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并不出自《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而是始于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帶薪年休假的時間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 你02年4月進廠,至08,09年時,已分別工作6及7年,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分別享受五年帶薪年休假。工廠08年沒有安排你休假,也沒有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規定,向你支付未休假而應獲得的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本身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還在你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只同意讓你休08年卻不同意你休09年的五天帶薪年休假的做法,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上述規定。
你有權要求工廠批準你休息09年的`5天帶薪年休假,或者支付5天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否則,你既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處罰;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支付未休的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籠統的規定一年以上的員工都只有五天帶薪年休假,顯然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合理享受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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