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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有哪些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無效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合同。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特點,表明此類合同從根本上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于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也不承擔因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違約責任。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系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采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關于無效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無效的程度來劃分,可以將無效合同劃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內容違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劃分,無效合同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于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爭議,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律后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在訂立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存在著共同故意和過失,其行為明顯違法導致合同無效,依法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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