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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規效力認定的兩種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本文在匯總梳理建設工程領域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總結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1、違法發包的施工合同。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轉包的施工合同。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3、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4、掛靠的施工合同。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5、“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施工合同。
6、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
7、低于建設工程成本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
8、與經中標備案的合同實質性條款背離的施工合同。
9、違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
10、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專業分包資質企業作為勞務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11、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不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
2、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
4、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
5、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6、對承包人超越建筑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的可上浮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的。
7、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
8、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
9、其他依法不應當認定為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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