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么,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僅供參考。
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在企業中依法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事項和集體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協商未達成一致或遇特殊情況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與企業的年度工作整體安排相協調。
第十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進行,每方代表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由全體職工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民主推舉產生,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代表推舉產生。
女職工較多的企業,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參加協商的代表必須履行其職責。
參加協商的代表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從職工的根本利益和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如實反映職工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保證參加協商的代表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參加協商的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除個人嚴重過錯外,企業不得單方變更、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參加協商的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同等條件下,參加協商的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第十三條 平等協商的雙方應當收集職工意見,向對方如實提供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參加協商的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達成一致后,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簽字。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職工一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訂后七日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相關資料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按規定報送當地工會。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集體合同雙方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集體合同的各項具體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行政部門對第一款規定的集體合同的內容有異議的,應向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或者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上級工會對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企業工會,并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由勞動行政部門向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按上款規定作出說明或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應在年初簽訂,期限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首席代表的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分立、解散、合并和兼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雙方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雙方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空政策修改或廢止,集體合同與之抵觸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或企業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集體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或重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依法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履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派出代表或采取其他形式,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交雙方參加協商的代表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有權對集體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同級工會和有關方面代表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協調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三十條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不提供參加協商的代表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或采用其他行為致使其無法履行職責的;
(四)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參加協商的代表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脅迫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的;
(二)打擊報復參加協商的代表的;
(三)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給企業或職工造成損害的;
(四)有關人員在簽訂集體合同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 因一方或雙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過錯方應繼續履行集體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相關文章:
企業集體合同條例11-03
大同企業集體合同條例11-08
大同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11-08
集體合同條例10-30
山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1711-09
貴州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11-09
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1711-08
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10-29
2017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11-08
2017年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