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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五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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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五個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標準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定作人通過簽訂承攬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攬人的單純的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要求。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標的只能是作為義務,否則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將其與雇傭、服務等單純提供勞務的合同區別開來。
2、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是不存在的,而必須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無論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滿足定作人在合同訂立之時的合同目的。
3、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
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承攬合同內容。如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此向定作人負責。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
定作人之所以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是基于對承攬人進行了解之后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能獨立完成工作的合同。基于這種信任基礎,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同意而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否則就違背了承攬合同訂立的基礎。
5、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攬合同即可成立生效,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負擔一定的義務,且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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