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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的有償性
雙務合同的有償性具體是指是什么呢?為了讓大家更加了解這些內容,下面我們不妨一起去看看相關的法律知識吧!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出租人須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
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租賃物并按約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都是以履行一定義務為代價的。因此,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的合同。它區別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在通常情況下一般是單務合同,贈與人向受贈人贈與財物并不以對方承擔一定義務為條件。
雙務合同的本質特征是合同雙方的義務存有對價關系。以此為合同分類標準,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具備上述本質特征的為雙務合同;反之,為單務合同。這意味著雙務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以及雙方的債務有對價關系。而單務合同則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或者表現為僅一方承擔債務,或者表現為雙方雖互負債務但雙方的債務無對價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有償合同關系也是一種財產交換關系,或者說利益互換關系。能不能說,有償合同就是雙務合同?顯然不能。因為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不同,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的一種,有償合同卻不都是雙務合同。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系;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系。由于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說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么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于“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例作一簡短分析。
在中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系(即無對價給付關系),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系14,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并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
雙務合同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
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系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于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系,是否妥適,不無研究余地。”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于是否對價義務關系,而定位于是否對價給付關系,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于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于雙務合同。
“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合同亦均為有償合同”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合同可適用有償合同的一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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