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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載明的基本信息

        時間:2020-10-04 17:52:1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載明的基本信息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載明的基本信息具體有哪些呢?下面為大家整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供各位閱讀了解!希望能幫到你!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載明的基本信息

          一、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根據2010年5月國家旅游局發布的《關于試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旅行社可以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徠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和邊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為組團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為代理社。

          組團社應當具有線路產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簽訂了合同,或與地接社簽訂了委托接待合同。

          組團社委托代理社招徠旅游者的,雙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通知的有關規定,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形式、代理費及其支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組團社委托代理社招徠旅游者的,應當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時,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徠授權書》,并報主管組團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段姓袕剖跈鄷窇斴d明組團社和代理社名稱、委托招徠的具體內容、委托期限,樣式規格應當便于放置和識認,并注意防止偽造,具體由組團社確定。

          組團社可以將下列事項委托給代理社:

          (1)招徠宣傳;

          (2)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

          (3)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費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代理社接受委托從事代理招徠活動時,必須將《委托招徠授權書》與許可證、營業執照一起放置于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要位置,明示其為組團社招徠。所有宣傳招徠資料、廣告、行程和線路計劃材料上,都必須標明為接受組團社委托的代理招徠以及組團社的名稱,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旅游者和社會公眾。代理社應當在相關資料上同時標明組團社的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和代理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旅行社、代理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旅行社、代理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等。

          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加蓋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加蓋代理社印章的,應當在蓋章處標明代理社名稱和“委托代章”字樣。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須使用按照《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徠專用)》制定的`合同。

          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不論是使用組團社的合同,還是使用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就訴訟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兩個選項,供旅游者選擇。

          二、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旅行社依照本法的上述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地接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等。

          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應當嚴格按照與組團社的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輔助服務者;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

          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蛘咭陨蠈W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4)曾被吊銷導游證的。

          取得了導游證,導游人員才有資格從事導游活動。導游活動是指導游人員受旅行社委派,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覽,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和其他旅途服務。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未經旅行社委派,不得從事導游活動。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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