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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下文是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歡迎閱讀。
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并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集體合同簡介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勞資合約。國際勞工組織第91號建議書《集體合同建議書》第2條第1款規定:“以一個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個或幾個雇主組織為一方,一個或幾個有代表性的工人組織為另一方,如果沒有這樣的工人組織,則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由工人正式選舉并授權的代表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間締結的關于勞動條件和就業條件的一切書面協議,稱為集體合同!
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薄豆ā返6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薄秳趧雍贤ā返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合同內容
關于集體合同的內容,有些國家在立法中詳細規定其必要條款,如法國《勞動法典》將全國性集體合同應當包括的一般條款列舉為15項,將特別條款列舉為8項,并對其中有的項目列舉了若干子項;有些國家在立法中只是簡略地規定其必要條款,我國《勞動法》即如此;有些國家在立法中不作規定,完全由簽約雙方商定應規定哪些條款,如日本等。從發展趨勢看,集體合同內容愈來愈廣,凡在勞動關系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都可以納入集體合同范圍,甚至以往被認為是雇主特權的某些內容,如引進新技術、變更管理組織、生產計劃等,也可以成為集體合同的內容。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就集體合同的條款作了不完全的列舉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則將集體合同的條款列舉規定為15項,即: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并且還對上述各種條款所包括的要目作了具體規定。
一般認為,完整的集體合同內容,應當由下述幾類條款構成:
(一)標準性條款。它所規定的是關于單個勞動關系內容的標準,即單個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標準,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它應當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據以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基礎,也可直接成為勞動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它直接來源于或依據法規或政策,在集體合同的整個有效期間持續有效。它在集體合同內容構成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ǘ┠繕诵詶l款。它所規定的是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該目標的主要措施,通常適用于基層集體合同。這種目標一般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僅作為簽約方的義務而存在。這種目標的實現,有的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有的是工會或全體職工的義務,有的是雙方的共同義務。這種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隨著設定目標的實現而終止。關于這種條款的內容,在實踐中一致認為可以規定諸如建成某項勞動保護工程、增設某項生活福利設施之類的勞動者利益目標,但對于可否規定生產經營目標,如產值、產量、營業額成本、利潤等目標,爭議較大。
(三)勞動關系運行規則條款。它所規定的是關于單個勞動關系和集體合同如何運行的規則。其中,單個勞動關系運行規則主要是職工錄用規則、勞動合同續訂和變更規則、辭退辭職規則等;集體合同運行規則主要是集體合同的期限,以及關于集體合同的履行、解釋、續訂、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方面的規則。在立法不完備的情況下,這類條款更為必要。
為了使集體合同內容的構成完整化和規范化,有必要推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由集體合同管理機構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團體或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擬定各種類型的集體合同示范文本,由簽約人協商集體合同內容時參考。
合同形式
各國對于集體合同的形式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一般而言,集體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明確要求集體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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