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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時間:2023-01-31 17:49:5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合同的種類有很多像是勞動合同、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等,可以說每一種合同都可以成立一種相對的合同管理辦法。如下為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僅供參考!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不正當競爭,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國家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木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冶金、石化、輕紡、電力、煤炭、森工、鐵路、郵電、公路、水運、水利、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簽訂、履行

          第三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 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 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文件資料;

          (四) 建設資金和主要建設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五) 招投標工程或免于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或免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四條 施工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投資批準文號及日期、工程價款、開竣工時間;

          (二) 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三) 施工組織設計折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四) 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五) 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六) 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七) 設計變更;

          (八) 竣工條件: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供的時間、有關部門驗收的時間、修改費用和工程保管費用的承擔;

          (九) 結算方式;

          (十) 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保修金額、支付辦法;

          (十一)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與索賠;

          (十三)安全生產及防護措施。

          第五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承發包,必須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一致。

          第六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條 為鼓勵和保護平等競爭,杜絕不正當競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濫用職權,壟斷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凡進行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九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辦人員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不得越級或超過經營范圍承包。

          第十條 施工合同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任意壓低或哄抬工程造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建設工程的權力及職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十三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家和省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使工期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發包單位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商定保證其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其工期,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延長工期。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要求。發包方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的評定標準。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承發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并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工程價款應以國家和省頒發的工程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為指導依據,以量價分離等工程造價計算規則為原則,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發包方對工期、質量的特殊要求,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發包方不得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利用所發包的工程使承包方墊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因競爭而低于成本承包工程,并按合同約定對工程價款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并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以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要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并將交叉作業的工程劃分清楚。

          承包方不得非法將工程轉包,如需分包,應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項目管理班子,對分包方履行合同進行管理、監督。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總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分包方不得將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七條 施工合同一經簽訂,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不履行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外,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方式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三章 合同審查、鑒證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施工合同審查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施工合同鑒證的職責。

          第十九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審查部門審查。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國家計劃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二) 是否為無證、越級和超越營業范圍承包工程;

          (三) 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四) 是否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五) 雙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 有無損害國家、社會、第三者和雙方利益的條款;

          (七) 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八) 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語言是否準確;

          (九) 實行監理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十) 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十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十二)外省施工隊伍是否具備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審查部門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必須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如審查部門在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送審合同已符合要求,承發包雙方可以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施工合同文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并報開戶銀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施工合同審查、鑒證、備案手續,不經審查或不按審查部門審查意見修改施工合同文本的,由審查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對拒不改正和不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的,或不辦理合同鑒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開工,開戶銀行不予撥款;已經開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承發包雙方改正或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合同鑒證、審查、備案手續后,方可重新開工。

          第四章 合同變更、解除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辦理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

          (一)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者的利益;

          (二) 訂立施工合同依據的國家計劃變更,工程停建、緩建;

          (三) 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業、轉產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四) 當事人一方違約,使施工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五) 由于不可抗力,使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簽訂施工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都必須及時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必須于簽訂之日起5日內報送原施工合同的審查、鑒證、備案部門。在此書面協議未簽訂前,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因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五章 合同糾紛、違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用工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雙方無論接受了調解、仲裁或判決之中的任何一種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方法,都必須在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應認真執行,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施工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按合同雙方約定,也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條 違約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則應賠償超過違約金數額部分的賠償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 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三)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訂有關施工合同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并組織貫徹執行;

          (四) 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指導、審查、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五) 組織培訓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六) 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和個人;

          (七) 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八) 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貫徹有關施工合同方面的法令、法規;

          (二)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三)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共同監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 依法對施工合同進行鑒證;

          (五) 依法仲裁施工合同糾紛;

          (六) 依法確認并處理無效合同;

          (七)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查處違章、違法行為;

          (八)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考核合同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開戶銀行負責對在其開戶的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下列監督:

          (一) 通過信貸管理,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二) 通過當事人帳戶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三) 通過結算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四) 協助有關部門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和判決書,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管理,作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恨檔,每一個環節都應有專人管理;

          (三) 在具備了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的條件下,作好簽訂前管理;

          (四) 主體資格要合法,內容具體,責任要明確,條款要完備,用語要準確。

          (五) 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履行應盡的義務;

          (六) 按規定正確行使權力;

          (七)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施工合同;

          (八) 保證施工合同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就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重要內容,作好下列工作:

          (一) 必須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歸檔,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專門人員管理;

          (三) 按施工合同規定,正確行使權力,履行應盡義務;

          (四) 逐步使施工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各環節實現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

          (五) 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法律顧問部門,審查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

          (六) 對合同專用章的登記、保管和使用等,要有嚴格的制度;

          (七) 建立施工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制度,獎罰分明;

          (八) 運用科學分析方法,反饋施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經驗,為經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九) 有分包工程的,要負責組織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規定,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十)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十一)要不斷提高合同談判成功率、合同簽約率和合同履約率;

          (十二)必須按照國家《檔案法》有關規定,使施工合同檔案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十三)要善于運用合同條款索賠,保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工,或終止施工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必須保護好已完工程,并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三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截留施工合同價款中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繳的費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漏繳、少繳或不繳應上繳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互通情報,緊密配合,定期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聯合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開戶銀行,在對施工合同的審查、鑒證、備案管理過程中,不得無《收費許可證》收繳費用。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有權拒繳施工合同管理過程的無法定依據的收費。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以及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或有其它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按規定補足截留,補交漏繳、少繳或不繳的費用,并處以款額的兩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凡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視其違法情節輕重,還可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或其它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過去頒發的有關規章,凡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者,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XXXX)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XXXX)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XXXX)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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