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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時間:2022-07-03 01:39:30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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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新中國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建設,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單一到配套、從部門規章到行政法規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過程。過去五十多年的城鄉規劃實踐,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績,但也有許多經驗教訓值得認真總結,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案情陳述

          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投資的武漢外灘花園項目位于漢陽長江江灘,距長江大橋200米,利用江灘長達1000米,均寬70米,共計占地80畝(其中20畝屬于代征地,因埋有過江電纜而不能使用),整個投資約1.6億元。1996年動工,2001年初竣工。該項目五證齊全,并簽訂了防汛責任狀。2001年,該項目被定為違法項目,責令拆除。漢陽區政府下發文件,對購房戶按“等值原則”進行補償,補償費用由“市政府、市規劃局和市防汛辦共同分擔”。整個外灘花園7萬m²的住宅樓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盡。

          文中所涉當事人包括武漢市有關部門和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武漢市有關部門給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頒布“五證”,兩者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外灘花園住戶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則有民事關系。

          案例具體分析

          1、對該項目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從上述事實可基本判定,外灘花園雖然擁有完備的建房、售房手續,但在防洪堤內建住宅,本質上屬于違法項目。明明屬違法建筑,卻取得了武漢市有關行政部門的許可,也取得了最關鍵的水利部門的許可。因此,此事主要由行政機關違法審批所造成,政府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小區住戶的業主不承擔任何責任; 同時,若開發商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審批許可,也不應承擔責任。

          2、該項目是否違法,是否必須拆除。

          外灘花園項目位于漢陽長江江灘,利用江灘長達1000米。根據《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在水域和洲灘內,禁止蓋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定,該項目違法,屬于違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設地區進行建設,屬于嚴重違規項目,必須予以拆除。

          3、市政府是否存在過失。

          市政府有嚴重失職行為,存在過失。第一,該項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別于1996年、2000年開工,適用法律應為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該省據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水利部門自稱批準此項目的是根據《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占的,應報經有審批權的縣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批準。”但住宅不應屬于“特殊情況”,且《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在水域和洲灘內,禁止蓋房”,水利部門的審批違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關于長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投資額在l億元以上的外灘花園項目屬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由該省水利廳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但該省水利部門在未報經“長江委”批準同意的情況下,就對武漢外灘花園二期工程擅自進行了批復,審批不合規定。第三、二期工程2000年開工,除土地證外,其他各種許可批文都是在當年辦理的。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頒布實施2年,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該省水利廳在武漢市水利局、防汛辦關于外灘花園二期工程的請示上批復稱“鑒于武漢市外灘花園項目是經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武漢市規劃利用江灘開發的'試點工程,予以原則同意”。1998年《防洪法》頒布后,水利部門應該立即撤銷原來的行政行為,不撤消,至少是失職行為,而以一次五年前的省政府專題會議專題為依據繼續審批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總結:

          綜上所述外灘花園雖然擁有完備的建房、售房手續,但在防洪堤內建住宅,本質上屬于違法項目。且此事主要由行政機關違法審批所造成,政府應承擔主要責任,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應由行政機關撤銷審批行為,依法對開發商和業主進行賠償,并對審批者追究審批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筑,并對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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