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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05 23:56:0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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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工資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體系,結合本企業現階段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同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學校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勞動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經濟權益的合同。

          第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類運行,兩級管理,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合同簽署人對合同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除即時結清外,涉及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簽署經濟合同。

          第五條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文本原則上采用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規范文本。合同承辦部門(人)根據業務需要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須經法律顧問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學校所簽合同按照性質、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分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指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合同金額為50萬元以上、執行期限在三年以上,對學校有重要影響和涉及師生重大利益的合同。

          第七條 學校對科研、培訓、國際交流、合作辦學、捐贈、采購和基建類合同實行分類管理。上述合同的管理部門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依照各類事務管理的有關辦法,結合自身業務情況,制定各自實施審批流程。

          第八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方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學校訂立、變更、解除合同。

          第九條 學校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負責對學校簽訂合同的內容提出法律建議并出具律師意見書。學校各部門和二級院系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須征詢法律顧問意見。

          第二章 合同辦理部門及其責任

          第十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統籌協調學校合同管理,指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負責辦理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各承辦部門(人)的授權委托手續。

          (三)負責非專項歸口管理合同的'審批。

          (四)負責合同用印管理、編號整理和年度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人)是指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學校訂立和管理合同的相關部門、二級院系承辦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二)具體組織合同的談判簽訂工作。通過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專門工作小組對職責范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三)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和審批

          第十三條 財務處、審計處、國際交流處是學校合同的審查部門,學校法律顧問為學校合同審查審批提供咨詢意見。

          (一)所有涉及學校財務收支和資產變動的合同,在簽訂前必須經財務處審查提出意見。財務處負責合同的財務結算管理,主要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全過程的資金計劃、合同金額、結算、收付款方式等進行審查。

          (二)學校重大合同及涉及收費的合同簽訂前必須經審計處審查提出意見。

          (三)所有涉及外事、港澳臺僑事務的合同,在簽訂前必須經國際交流處審查提出意見。

          (四)學校重大合同簽訂前必須征詢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一般合同由承辦部門決定是否征詢學校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人)必須認真填寫《上海金融學校合同審批表》一式兩份,并將合同審查的原始材料一并按程序提交審查,由校長辦公室和承辦部門(人)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 合同申報審批時,應做到合同主要條款明確,內容充實,材料齊全,手續完備。所有合同應提前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和審批,以保證審查充分,審批嚴格。所有經過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事項的合同,以及通過招投標程序的合同提交審批時必須同時提交相應的會議紀要以及招標、投標文件。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管理

          第十六條 一般合同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重大合同由分管校領導簽署。如重大合同的主要事項已經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合同經相關領導小組或專門工作小組研究認可后,可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署。

          第十七條 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使用學校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統一刻制、預留印鑒。如因特殊需要,也可使用學校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名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文本上加蓋騎縫章,不得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合同原則上應由對方先行蓋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學校及合同承辦部門(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承辦部門(人)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與對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書面意見。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簽訂合同的審批要求一致。

          第十九條 變更合同提交審批時,必須說明合同變更的理由、變更的內容等。變更后合同編號不變。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人)應按合同約定督促和檢查對方履行合同情況,妥善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立即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合同雙方往來的文書以及便簽、便函等履行合同的憑據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負責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據合同正本、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章和驗收意見方可辦理財務結算。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應按合同約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合同糾紛發生后,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學校,進行妥善處理,如遇到重大緊急情況應及時委托學校法律顧問參與糾紛處理;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報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同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學校備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學校合同承辦部門、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實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委托代理人超越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三)合同承辦單位、合同簽訂人未調查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四)應簽訂合同而未簽訂,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五)丟失或銷毀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應對該合同承擔全部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視情況追究單位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行政、經濟責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所有合同實行嚴格的檔案制度。凡歸檔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須是原件。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如涉及合同關系,可由合同承辦部門將有關情況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實施。2008年7月7日頒布的《上海金融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停止執行。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2】

          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1 在遵循國家勞動、人事、社會保險、薪資福利等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科學規范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使薪酬體系設計適應公司發展戰略需要、體現企業經營價值。

          1.2 讓本管理辦法成為激勵員工創造績效的有效機制,充分發揮薪酬吸引、激活、留住公司發展所需人才的作用。

          第二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薪酬標準。

          第三條 薪酬管理原則。

          3.1 市場導向。公司薪酬管理堅持市場原則,做到對外富有競爭力,對內具有激勵性,強調公平、公正;員工薪酬與社會消費水平、行業薪酬動態、公司經營效益、部門(項目)收益和個人績效考核等因素相結合。

          3.2 公平原則。以崗位和績效為基礎,體現職務、責任、貢獻與效益的同比例增減,實現責權利的統一;薪酬體系方案設計、運作過程和執行結果嚴密而公正。

          3.3 經濟原則。實行工資總額動態控制,平衡股東利益最大化和人力資源資本化的關系,通過管理創新逐步提高員工的薪酬滿意度;重視公司的實際承受能力和合理的利潤積累;公司實行福利待遇的市場化、貨幣化。

          3.4 合法原則。員工薪酬應依法納稅。員工應繳個人所得稅由公司財務部集中代繳。公司提供合法的避稅方案。(可以刪除)

          3.5 靈活原則。根據人才供求關系和社會薪酬發展動態,對員工付薪保持適度的靈活性,即同一級別員工由于處在不同崗位、積累的從業經驗技能不同、市場人才稀缺程度不同,而付薪有所區別,但原則上調整后的工資不超過原崗位工資的50%。

          3.6 保密原則。公司薪酬標準為公司商業秘密(崗位工資、福利費用為秘密級、績效工資為絕密級)。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之規定,禁止相互打聽、議論或對外泄露公司薪酬,一經發現,對責任人雙方給予書面嚴重警告一次。

          第二章 薪酬委員會

          第四條 薪酬委員會是研究、制定和實施公司薪酬政策的專設業管理機構。

          第五條 薪酬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5.1 薪酬委員會由5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向公司總裁負責。

          5.2 薪酬委員會委員由公司總裁辦提名,總裁任命。

          5.3 薪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總裁指定的委員擔任,負責主持薪酬委員會工作。

          5.4 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亦不再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委員會未達到人數規定時,應及時補足。

          第六條 薪酬委員會的職責。

          6.1 研究、制定和實施公司薪酬政策、計劃和方案;

          6.2 對公司薪酬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6.3 審批特殊人員的薪酬政策;

          6.4 審批公司離職人員的賠償方案并監督實施;

          6.5 審核職級在五級以上新進人員的薪酬標準;

          6.6審核薪酬調整方案及相關調整人員;

          6.7 研究、制定、實施公司激勵機制和激勵方案;

          6.8 研究、制定、實施公司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

          6.9 確保公司任何人員不能自行制定薪酬;

          6.10 公司總裁交辦的其他有關薪酬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薪酬委員會主任職責。

          7.1 召集、主持薪酬委員會會議;

          7.2 主持薪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3 審核、簽署薪酬委員會的報告或其他重要文件;

          7.4 代表薪酬委員會向公司總裁報告工作;

          7.5 薪酬委員會主任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薪酬委員會工作方式和程序。

          8.1 薪酬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以現場會議方式,及時召開。

          8.2 薪酬委員會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8.3 薪酬委員會會議決議或意見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8.4 薪酬委員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任何有關信息。

          8.5 公司總裁辦承擔薪酬委員會的秘書職能,主要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溝通協調、會議記錄及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8.6 薪酬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應向公司總裁報告,公司總裁有一票否決權。

          第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應積極配合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 薪酬結構

          第十條 公司薪酬采取崗位工資制,按照3P(Position、People、Performance)原則付薪:即區別不同的崗位、同一崗位不同的技能、不同的績效付薪。

          第十一條 公司的薪酬結構組成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福利費用、保險、住房公積金和獎金。

          第四章 崗位工資

          第十二條 崗位工資是對職位、等級和員工工作能力的一種定價。在確定崗位工資時以業界平均工資水平、對公司承擔的職責輕重的相對貢獻大小和員工能力高低三個方面為依據。(應另行對崗位描述及職責要求做出說明)

          第十三條 崗位工資等級分為十級(見附表)。每一崗位工資等級所對應的級別內,依據員工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職責績效熟練等因素程度,將該等級的崗位工資劃分為四個層次薪等。各層次薪等適用于:

          13.1 第一薪等。業務部門:新招的應屆畢業生;或工作績效未完全達到職位要求的;服務支持職能部門:初次就職;或有一定經驗且工作績效基本達到職位要求。

          13.2 第二薪等。業務部門:初次就職;或有一定經驗且工作績效基本達到職位要求;職能服務支持部門:足夠經驗且工作績效能充分達到職位要求。

          13.3 第三薪等。足夠經驗且工作績效能充分達到職位要求,部分工作績效超出本職級要求。

          13.4 第四薪等。主要工作方面的績效持續超出職位要求;已具備隨時晉升的能力。

          第十四條 員工職級薪等的審批權限。

          14.1 員工職級在五級以下(含五級)的,由部門總經理提出意見,經總裁辦審核,公司總裁審批;

          14.2員工職級在五級以下(含五級),且跳級至五級以上的,由總裁辦提出意見,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公司總裁審批;

          14.3 員工職級在五級以上的,由總裁辦提出意見,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公司總裁審批。

          第十五條 員工內部調換崗位,按新崗位的到任時間確定崗位工資變動的時間。前半月到任的,當月按新崗位工資執行;后半月到任的,次月按新崗位工資執行。

          第五章 績效工資

          第十六條 績效工資是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與工資掛鉤部分,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績確定。

          第十七條 績效工資應充分體現效益原則、貢獻原則、獎懲崗位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 公司績效工資的計發。

          18.1 發放標準。員工月績效工資為月崗位工資的10%。(可以刪除)季度績效工資=月崗位工資×10%×3。

          18.2 發放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統一發放上個季度的績效工資。

          18.3 各部門的季度績效工資由薪酬委員會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獎懲警告性質與次數等因素,制定具體的分配方案,報總裁批準后發放。

          第十九條 績效工資為公司絕密級秘密,以密封薪資袋的形式發放。

          第二十條 公司每年按稅后利潤總額的2%提取董事長基金。 在年終由董事長在年終授予對為公司做出有重大貢獻或績效考核杰出的員工及部門予以特別獎勵。

          第二十一條 根據經營業績狀況和行業工資競爭水平,公司可適時調整各部門績效工資的分配比例和分配形式。

          第六章 定額費用

          第二十二條 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費用、特殊費用和員工工作餐。固定費用包括:伙食費用、交通費用、通訊費用、制裝費用、職務費用。特殊費用包括:節日費用、旅游費用、婚慶費用、喪葬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適用范圍。固定費用和特殊費用只適用于已轉正員工;員工工作餐適用于工作日當天出勤的全體員工。

          第二十四條 固定費用標準及明細。 (單位:元)

          職級伙食費用交通費用通訊費用制裝費用職務費用合計

          一級100100100100100500

          二級100100100100100500

          三級2002002002002001000

          四級2002002002002001000

          五級3003003003003001500

          六級5005005005005002500

          七級6006006006006003000

          八級7007007007007003500

          九級100010001000100010005000

          十級20002000200020002000105000

          第二十五條 特殊費用。

          25.1 節日費用。根據公司經營業績,公司選擇重要節假日為已轉正員工發放節日費用,以寄同樂之情。

          25.2 旅游費用。根據公司經營業績,公司為已轉正員工擇期安排集體舉行短途或長途旅游。 。

          25.3 婚慶費用。員工結婚時,公司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婚慶費用。員工憑《請假申請單》(請假事由為婚假時),向公司財務部申請婚慶費用。

          25.4 喪葬費用。員工直系親屬去世時,公司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喪葬費用。員工憑《請假申請單》(請假事由為喪假時),向公司財務部申請喪葬費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工作餐。公司為工作日當天出勤的員工提供中午工作餐(參加業務招待的員工除外)。工作餐標準為每人每餐11元。

          第二十七條 除節日費用和旅游費用外,其它定額費用的發放,均由員工個人按財務部有關規定以相應費用額度憑發票按月報銷。公司作為定額費用進行核算。自駕車員工需與公司簽訂“車輛使用協議書”后,按照定額報銷個人交通費。

          27.1 為了準確、均衡核算公司和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支出情況,并實際反映公司的稅務計繳情況,費用額度的報銷,原則上當月費用當月報銷,不跨月。如因特殊原因需跨月時,需要由財務總監批準。

          27.2 至年底報銷費用仍未足額的,未足額部分與次年一月份工資一并計發,公司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

          28.1 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公司為符合參保條件的員工辦理“五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8.2 繳納標準區別不同級別,采取不同的繳納標準。

          28.3 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承擔,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稅前代扣代繳,并將保險費統一劃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8.4 考慮適時開展醫療、意外等商業保險項目。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員工的社會保險由公司總裁辦統一辦理投保事宜。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公司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區別不同級別員工,住房公積金采取不同的繳納標準,其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承擔,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稅前代扣代繳,并統一劃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一條 非北京市籍員工且已在外省市繳納社保的,在出示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和全額繳費發票后,可以向公司總裁辦申請“自行異地繳費,公司部分報銷”的繳費方式。

          第八章 獎金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當年效益,決定是否發放獎金。

          第三十三條 公司獎金分為年底雙薪或年終獎金兩種形式發放。

          33.1 年底雙薪。每年12月公司向已轉正員工加發1個月的崗位工資。試用期員工和年底前離職的員工不享有年底雙薪。

          33.2 年終獎金。每年春節前公司向已轉正員工發放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分配方案由薪酬委員會研究、制定并實施。

          第九章 薪資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薪資發放采取月薪制,每月支付一次,按出勤情況支付。

          第三十五條 每月10日是公司薪資支付日,發放上月1日至上月30日(或31日)的工資。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的,須于發薪日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所有員工,并公告變更后的發薪日期。

          第三十六條 由總裁辦指派專人進行薪資核算,由財務部直接匯入員工工資卡內。

          第三十七條 本人或直系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因生育、疾病、結婚、喪葬或其他災害需要用款時,可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經總裁辦審核,總裁批準后,可提前支付工資。提前支付工資的標準以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為限,即:提前支付工資數額=月工資÷21.75×實際工作天數。

          第三十八條 在支付工資時,需從工資中代扣以下部分:

          38.1 個人所得稅;

          38.2 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

          38.3 受工會委托代收的工會會費;

          38.4 應返還的公司借款;

          38.5 違反公司規定而扣除績效工資中的款額。

          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員工,第一個月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支付薪資,具體計算方法為:當月工資=(當月工資÷21.75)×(實際工作天數+ 入職后的法定節假日天數)。

          第四十條 對于轉正人員,從試用期滿當日起,將核定其轉正工資,當月工資按下述公式進行核定:轉正當月工資= 試用期月工資+(轉正后月工資-試月期工資)÷21.75×轉正實際工作天數。

          第四十一條 試用期工資按崗位工資80%支付,享有績效工資,不享有福利費用和獎金。

          第四十二條 員工對工資產生異議、或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與實際金額不符時,員工有權向總裁辦申請薪酬復核。

          第十章 薪酬調整

          第四十三條 公司于每年3月1日調整一次薪資,調整原則是:

          43.1 同行業薪資的水平上漲或下調;

          43.2 政府公布的消費品物價指數上漲或下調;

          43.3 公司上一年度經營目標的實現及相應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四條 原則上,員工轉正半年后方有資格調薪,調薪分為核定調薪、整體調薪、臨時調薪三種。

          44.1 核定調薪是指對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優秀員工進行的。由總裁辦提出申請,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公司總裁批準后執行;

          44.2 整體調薪是指根據公司總體薪資水平進行的一次調整。整體調整由會總裁辦提出方案,經薪酬委員審核,公司總裁批準后執行;

          44.3 臨時調薪是指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員工,由總裁辦提出申請,薪酬委員會審核,總裁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員工工作崗位發生變化,本著易崗易薪的原則,應在崗位變化的第二個月按照核定的新崗位工資發放。崗位工資可升可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經總裁批準,可將公司急需的高級人才納入特聘系列,該系列員工的薪酬可在公司薪酬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定額度,具體約定在公司與其本人簽署的聘用合同中。

          第四十七條 公司臨時聘用人員,其薪酬視市場行情由總裁辦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制定,經薪酬委員會審核,批公司總裁批準,解釋權歸屬總裁辦。

          第四十九條 薪酬委員會每年對本辦法進行一次修正,以確保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金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三章 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五章 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七章 金融機構的變更

          第八章 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九章 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十章 罰則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貼現、副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二章 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七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部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 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準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 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準,同時抄報總行備案。

          第十三條 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 籌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I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I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籌建就緒,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投資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履歷,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章程,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經營宗旨、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并注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復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年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五章 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賬到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按金融機構審批權限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方式包括: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材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權限,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準,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八章 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并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并;

          (六)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10%或虧損額已占資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并,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后,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九章 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并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機構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和報表: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構檔案。

          第十章 罰則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賬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二)無《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法金額處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丟失或涂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通報批評或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并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中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予以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賬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并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有抵觸,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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