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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0-11-26 10:57:11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管理和改善檔案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檔案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特制定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單位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等。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的法律部門是合同的歸口管理機構,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管理合同。

          未設法律部門的,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歸口管理合同。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歸檔、授權委托、合同備案及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事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逐步實行合同信息自動化管理。

          第七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和省電力公司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通過審查、備案等方式管理所轄單位的合同。

          第八條 合同管理實行部門承辦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審計監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同專用章、合同承辦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有關部門按其分工分別履行合同管理職責。

          第十條 法律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制訂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監督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依本辦法規定審查合同;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五)負責合同編號、備案、匯總統計;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八)協助合同爭議的解決;

          (九)負責制訂(或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與發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合同項目談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負責合同文本審查會簽的流轉;

          (四)辦理授權委托申請;

          (五)監督、組織合同履行;

          (六)負責本單位合同統計,保管合同檔案;

          (七)保管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辦人。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三)協助合同承辦部門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四)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審計;

          (二)對合同訂立、履行中出現的失控點和違法、違規、違紀情況,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

          第十四條 監督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監察;

          (二)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規、違紀、違法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備案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管理、審查本單位合同。

          對下列合同,區域電網有限公司須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省電力公司須經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審查后,報國家電網公司核準。

          (一)涉外的購售電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資協議;

          (三)須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或代表國家電網公司實施的投資項目、融資項目的投資合同、融資合同;

          (四)各單位認為需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的合同

          各單位中屬多個股東單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該單位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按第十五條規定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應當后附與該合同相關的背景資料和本單位的審查意見,并由法律部門商相關業務部門后,正式行文報審。

          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關審查會簽程序流轉。

          第十七條 下列合同文本應當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一)由各單位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國家電網公司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直屬單位訂立的如下合同,應每半年以報表形式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一)涉外合同;

          (二)擔保合同;

          (三)國有資產轉讓合同;

          (四)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轉讓合同;

          (五)購售電合同、輸電合同;

          (六)投融資合同: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八)勞動合同。

          國家電網公司對合同文本等備案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

          第十九條 按第十七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文本應在合同訂立后30日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并后附背景資料或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按第十八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應當于當年8月15日前、全年的應當于次年3月15日前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并同時報送一份電子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底對本單位該年度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書面總結,并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和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該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點、經驗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項目指定合同承辦人對合同訂立、履行的程序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

          單位臨時借、聘人員不能作為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訂立時,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

          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法律人員和經濟技術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送業務部門(或相關部門)、法律部門順序審查會簽。涉及支付事項的,財務部門為必經審查部門。

          負責審查的部門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未按本條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規定進行審查的合同,各單位有權簽約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簽署,財務部門不得支付合同款項。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專項授權:

          (一)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等合同;

          (二)有關企業兼并、破產、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合同;

          (三)輸電合同、購電合同;

          (四)投資合同;

          (五)‘擔保合同;

          (六)重大建設項目合同;

          (七)涉及境外資金或當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專項授權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并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辦人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包括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或主張權利。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負責匯報、請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二十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文件的訂立、履行適用本辦法中合同訂立、審查、履行的相應規定。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辦人負責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文檔管理要求的時間及方式歸檔。

          第三十一條 承辦人須在合同正式簽訂后將合同送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進行審計、監察。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五章 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訂立程序訂立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十五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并報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之間發生合同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首先報雙方共同的上級單位協調解決;仍不能解決的,報國家電網公司調解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各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各單位、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經檢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報監察、審計或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桉本辦法規定程序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訂立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虛假合同、可撤銷合同的;

          (三)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發生爭議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七)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權利并對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訂立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相關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進行涉嫌犯罪活動的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招標投標文件等審查程序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對涉外招標投標文的審查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代管單位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數字、期限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管理和改善檔案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檔案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檔案是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其構成是以科學技術檔案為主體,包括計劃統計、經營銷售、物資供應、財務管理、勞動工資、教育衛生和黨、政、工、團工作等方面檔案。

          第三條 企業檔案工作是企業管理基礎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企業經濟利益、合法權益和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工作。

          第四條 企業檔案工作要堅持集中統一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五條 企業要根據國家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運轉要遵循計劃、生產(施工)、技術、經營、等項工作(以下簡稱生產活動)和文書處理的程序。

          第六條 企業生產(施工)活動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縮微膠片,照片,錄音、錄像和計算機磁帶等,以下同)由產品試制、科研課題和工程項目負責人指定有關人員負責積累、整理后歸檔。

          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職能部門按其業務范圍,指定有關人員負責積累、整理后歸檔。

          第七條 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的基本要求:

          1、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完整。

          2、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準確地反映企業生產、科研、基建和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過程。

          3、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第八條 企業必須編制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產品生產方面。有產品設計、工藝、工裝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原材料檢驗、產品生產過程和生產調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等。

          2、經營銷售方面。有企業經營決策和經銷管理的各種記錄、文件、合同、協議等文件材料,市場經濟信息,廣告宣傳和用戶服務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設備儀器方面。有設備儀器的圖樣和技術文件,設備儀器安裝、調試和驗收過程中的技術性、憑證性文件材料,設備儀器的運行、維修記錄,設備改進、改裝和報廢的文件材料等。

          4、技術管理方面。有質量管理、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標準、計量、能源、環保、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5、計劃統計方面。有各種計劃、統計報表和計劃管理、統計分析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6、物資供應方面。有物資、原材料采購、庫存保管、供應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7、勞動工資方面。有定額、定員和勞動調配以及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8、財務管理方面。有財務管理中的各種帳冊、報表、憑證和文件等。

          9、教育培訓方面。有干部、職工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文件、教材等。

          10、黨、政、工、團工作方面。有企業黨務工作以及組織、宣傳、人事、保衛工作中的各種文件材料,企業行政工作、共青團工作和工會工作中的各種文件材料等。

          11、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設方面,按有關規定執行。

          12、其他方面。

          第九條 歸檔時間1、產品試制、課題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術項目,在任務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時,要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組成保管單位,由項目負責人審定后,向檔案部門歸檔。

          2、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內,要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組成保管單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后,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條 企業各類文件材料一般歸檔一式一份,比較重要的和利用頻繁的文件材料要適當增加歸檔份數。

          第十一條 企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要列入生產、技術、經營等各項管理程序;列入生產、科研、基建和經營等各項活動的工作計劃;列入企業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有關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試制定型、科研成果鑒定、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檔案部門參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準確,不系統,不能進行鑒定、驗收。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和工程創優、科研成果評獎,歸檔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準確、系統要作為一項考核內容,檔案部門不簽署意見不得申報成果。

          第十四條 企業新購置重要設備儀器和引進項目的文件材料到貨時,有關專業部門應會同檔案部門檢查驗收文件材料;并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 企業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和參加各種會議,收集獲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歸檔范圍的規定,及時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六條 企業檔案部門要對企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檔案管理制度,列入企業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并制定嚴格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十八條 檔案分類1、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檔案分類編號的規定,編制企業檔案分類編號辦法。

          2、分類編號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業生產、技術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內容分別歸入生產、科研、基建、設備等類中統一編號。

          4、常用的分類方法有:

          (1)按產品型號分類;

          (2)按設備型號分類;

          (3)按科研課題分類;

          (4)按工程項目分類;

          (5)按專業性質分類;

          (6)按組織機構分類;

          (7)按時間分類;

          第十九條 檔案編目與編制檢索工具1、要編制檔案總目錄、檔案分類目錄、底圖目錄和保管單位目錄。

          2、要根據需要編制檔案檢索工具,并且進行檔案著錄工作,著錄方法按照國家標準GB3792.5─85《檔案著錄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檔案保管1、接收檔案必須認真驗收,并辦理接交手續。

          2、存放檔案必須有專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學和便于查找。

          3、底圖除修改、送曬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圖入庫,要認真檢查其修改、補充等情況。底圖存放以平放為宜。

          4、縮微膠片、照片、磁帶等的保管:

          (1)存放膠片、照片、磁帶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膠片頁夾和影集等,按編號順序排列在膠片柜或防火柜內。縮微母片和拷貝片應分別存放;

          (2)膠片庫房應設置在沒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庫房內應設有防火和空氣調節設施,溫度、濕度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5、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及時進行修補和復制。庫藏檔案因移交、作廢、遺失等注銷帳卡時,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據。

          6、檔案庫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檔案必須有專門的庫房,并且具備良好的衛生環境和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檔案庫房建設要列入企業基本建設計劃,庫房建筑設計按照《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圖紙的修改、補充1、修改已歸檔的圖紙要有經過領導批準的圖紙修改、補充通知單。

          2、修改內容較小時,可直接在圖畫“杠改”、“刮改”或者發送“變更通知單”,采用“杠改”、“刮改”時應在修改處標注“修改標記”。

          3、修改內容較多時,應另出新圖代替,原來圖紙作廢。新圖列入原圖紙目錄,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圖圖號。作廢的圖紙應注明新圖的編號,根據需要另行保管。

          4、整個保管單位內圖紙作廢,由新圖代替時,應重新編制保管單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單位編號。原保管單位標注新保管單位的編號后,根據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條 檔案鑒定1、企業要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編制檔案保管期限表,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確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則是:

          (1)對企業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2)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分別為長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2、鑒定工作要組織由企業領導、專業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參加的鑒定小組,直接對檔案進行鑒定。每次鑒定要寫出鑒定報告,在保管單位備考表中注明鑒定意見,由小組負責人簽名,并且注明鑒定日期。

          3、鑒定工作應該定期進行,具體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4、檔案通過鑒定,要求達到劃定保管期限準確,保管單位質量達到標準規定,鑒定中發現檔案不準確、不完整,企業應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修改、補充。

          5、銷毀檔案必須嚴格掌握,慎重從事,銷毀前要造具清冊,提出銷毀報告,經企業領導審批,并報送有關檔案管理機關備案。銷毀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檔案統計1、企業檔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統計數據以原始記錄為依據,做到準確、可靠。

          2、檔案統計主要有檔案管理基本情況統計,檔案數量統計,檔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統計等。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現代化1、企業檔案管理現代化是企業現代化管理的組成部分,要列入企業現代化管理的整體計劃中統籌考慮。

          2、企業檔案部門要應用現代管理方法。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要逐步應用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包括縮微技術和先進的監控裝置、通訊設施和辦公自動化等現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經費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1980)財企字第629號文《關于企業檔案庫房建設和購置設備所需費用如何列支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有關檔案或復制件。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以后,除設備檔案、基建檔案等隨同實物移交外,其余檔案應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章 檔案信息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企業檔案信息開發利用是企業檔案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開發工作主要是指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的檔案信息開發。檔案信息開發利用要重點服務于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和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九條 企業檔案信息開發利用的幾種形式1、在企業內部實行檔案開架閱覽。

          2、編制并交流檔案目錄。

          3、對檔案進行加工整理,匯編專題資料或編制產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簡介、文摘和數據手冊、圖表手冊、市場信息、用戶反映、國內外同行業生產情況介紹等。

          第三十條 企業檔案開發與提供利用,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于積極主動開發與提供利用檔案,為發展企業生產、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和增加經濟效益等做出貢獻的人員,企業應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檔案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企業檔案管理涉及生產活動和黨、政群等各個部門,應由一位副廠長(副經理)分工領導,并且列入企業領導議事日程,作為考核企業領導人政績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條 要加強和充實企業檔案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企業檔案工作。有條件的大型企業要建立企業檔案館或企業檔案資料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條 企業檔案部門是企業檔案、資料的貯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負責統籌、協調、組織、管理企業的檔案、資料工作。

          第三十五條 檔案管理人員1、企業要配備適應檔案、資料工作需要的專職檔案人員,并且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2、大中型企業檔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業檔案管理人員享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待遇,按工程技術專業或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黨、政、工、團檔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人事檔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電力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企業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統各單位。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法律機構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審查的合同包括:

          1.國家電力公司本部的經濟、技術合同。

          2.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和其他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簽訂的下列合同: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

          ——擔保合同;

          ——購電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投資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單位認為有必要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的合同。

          3.國家電力公司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合同。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合同審查的范圍。

          第六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合同,以及國內采用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的,其審查、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法律機構為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機構負責本業務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本單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每一件合同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業務機構確定一主要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機構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十條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并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機構驗核。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 “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及電力不利用外資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尅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四條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5.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6.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本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順序審核后,報送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業務機構及財務、審計機構應對審核的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書;法律機構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意見書必須有有關審核機構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機構審核意見書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七條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機構、財務機構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審計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機構、財務機構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法律機構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書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法律機構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向有關機構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各審核機構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涉外合同的審核時限累計最長不應超過20個(含本數)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各審核機構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讀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各審核機構須及時地提出審核意見,不得拖延。

          法律機構結束審核后,應將法律意見書、其他審核機構意見書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人報送法定代表人審核簽署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機構及法律機構的審核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采用合同專用章制度的,應制定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辦法。

          第二十五條 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單位法律機構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國家電力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國家電力公司對口的業務機構呈報,再由該業務機構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國家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后,由國家電力公司承辦單位退交呈報單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法律顧問審核,并報法律機構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七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并報法律機構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法律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法律機構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第四十條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法律機構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一條 法律機構和各業務機構應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法律機構并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電力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重大合同備案辦法另定。

          第七章 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法律機構對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單位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3.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4.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5.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6.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7.提供虛假資料的;

          8.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9.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10.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1.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2.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3.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活動,或出現刑法規定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九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國家電力公司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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