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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合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完善學校采購合同管理工作,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中學合同管理辦法。
中學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不正當競爭,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國家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木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冶金、石化、輕紡、電力、煤炭、森工、鐵路、郵電、公路、水運、水利、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簽訂、履行
第三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 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 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文件資料;
(四) 建設資金和主要建設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五) 招投標工程或免于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或免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四條 施工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投資批準文號及日期、工程價款、開竣工時間;
(二) 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三) 施工組織設計折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四) 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五) 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六) 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七) 設計變更;
(八) 竣工條件: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供的時間、有關部門驗收的時間、修改費用和工程保管費用的承擔;
(九) 結算方式;
(十) 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保修金額、支付辦法;
(十一)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與索賠;
(十三)安全生產及防護措施。
第五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承發包,必須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一致。
第六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條 為鼓勵和保護平等競爭,杜絕不正當競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濫用職權,壟斷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凡進行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九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辦人員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不得越級或超過經營范圍承包。
第十條 施工合同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任意壓低或哄抬工程造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建設工程的權力及職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十三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家和省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使工期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發包單位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商定保證其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其工期,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延長工期。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要求。發包方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的評定標準。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承發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并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工程價款應以國家和省頒發的工程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為指導依據,以量價分離等工程造價計算規則為原則,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發包方對工期、質量的特殊要求,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發包方不得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利用所發包的工程使承包方墊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因競爭而低于成本承包工程,并按合同約定對工程價款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并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以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要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并將交叉作業的工程劃分清楚。
承包方不得非法將工程轉包,如需分包,應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項目管理班子,對分包方履行合同進行管理、監督。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總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分包方不得將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七條 施工合同一經簽訂,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不履行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除法律規定的外,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方式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三章 合同審查、鑒證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施工合同審查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施工合同鑒證的職責。
第十九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審查部門審查。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國家計劃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二) 是否為無證、越級和超越營業范圍承包工程;
(三) 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四) 是否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五) 雙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 有無損害國家、社會、第三者和雙方利益的條款;
(七) 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八) 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語言是否準確;
(九) 實行監理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十) 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十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十二)外省施工隊伍是否具備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審查部門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必須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如審查部門在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送審合同已符合要求,承發包雙方可以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必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施工合同文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并報開戶銀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施工合同審查、鑒證、備案手續,不經審查或不按審查部門審查意見修改施工合同文本的,由審查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對拒不改正和不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的,或不辦理合同鑒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開工,開戶銀行不予撥款;已經開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承發包雙方改正或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合同鑒證、審查、備案手續后,方可重新開工。
第四章 合同變更、解除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辦理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
(一)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者的利益;
(二) 訂立施工合同依據的國家計劃變更,工程停建、緩建;
(三) 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業、轉產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四) 當事人一方違約,使施工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五) 由于不可抗力,使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簽訂施工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都必須及時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必須于簽訂之日起5日內報送原施工合同的審查、鑒證、備案部門。在此書面協議未簽訂前,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因變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五章 合同糾紛、違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用工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雙方無論接受了調解、仲裁或判決之中的任何一種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方法,都必須在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應認真執行,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施工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按合同雙方約定,也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條 違約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則應賠償超過違約金數額部分的賠償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 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三)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訂有關施工合同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并組織貫徹執行;
(四) 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指導、審查、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五) 組織培訓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六) 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和個人;
(七) 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八) 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貫徹有關施工合同方面的法令、法規;
(二)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三)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共同監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 依法對施工合同進行鑒證;
(五) 依法仲裁施工合同糾紛;
(六) 依法確認并處理無效合同;
(七)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查處違章、違法行為;
(八)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考核合同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開戶銀行負責對在其開戶的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下列監督:
(一) 通過信貸管理,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二) 通過當事人帳戶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三) 通過結算管理,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四) 協助有關部門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和判決書,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管理,作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恨檔,每一個環節都應有專人管理;
(三) 在具備了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的條件下,作好簽訂前管理;
(四) 主體資格要合法,內容具體,責任要明確,條款要完備,用語要準確。
(五) 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履行應盡的義務;
(六) 按規定正確行使權力;
(七)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施工合同;
(八) 保證施工合同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就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重要內容,作好下列工作:
(一) 必須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 從施工合同簽訂到歸檔,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專門人員管理;
(三) 按施工合同規定,正確行使權力,履行應盡義務;
(四) 逐步使施工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各環節實現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
(五) 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法律顧問部門,審查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
(六) 對合同專用章的登記、保管和使用等,要有嚴格的制度;
(七) 建立施工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制度,獎罰分明;
(八) 運用科學分析方法,反饋施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經驗,為經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九) 有分包工程的,要負責組織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規定,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十) 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十一)要不斷提高合同談判成功率、合同簽約率和合同履約率;
(十二)必須按照國家《檔案法》有關規定,使施工合同檔案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十三)要善于運用合同條款索賠,保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工,或終止施工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必須保護好已完工程,并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三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截留施工合同價款中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繳的費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漏繳、少繳或不繳應上繳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互通情報,緊密配合,定期對施工合同的履行進行聯合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開戶銀行,在對施工合同的審查、鑒證、備案管理過程中,不得無《收費許可證》收繳費用。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有權拒繳施工合同管理過程的無法定依據的收費。
第七章 罰 則
中學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并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具備,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條 各審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預付款項目的要上報該項目主管校領導審定的,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人)向國資辦報送合同初審稿時,除提供《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學校招標采購管理規定的,需提供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招標、談判紀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經審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單位應根據有關審查部門的修改建議,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并送相關部門復查通過。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第十九條 根據我校校長書面授權,合同由項目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接受校長授權的各部門,應認真落實合同簽署授權責任,制訂內部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內部分工,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校長授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涉及個人申請科研項目經費合同(含科研任務書),圖書出版類等項目合同,由歸口部門根據我校校長授權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授權管理細則,研究確定部門授權簽署合同人員名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核準后,將部門授權人員名單、授權范圍和授權起止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條 各類合同統一使用“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簽訂后,項目承辦單位(人)送國資辦審核無誤,統一加蓋“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條 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辦單位(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及時跟蹤和了解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歸口部門應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督促合同承辦單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文本。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說明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規定的合同審查權限和程序再報批。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對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承辦單位(人)應及時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對方,并保存通知證據,必要時聽取學校法律顧問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應及時將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歸口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匯報,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如發現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存在欺詐等行為,承辦單位(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財務部門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條款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驗收、入賬等憑據,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歸口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成能達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對需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歸口部門應書面向主管校領導匯報,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召集歸口部門、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辦、承辦單位,以及法律顧問、經濟顧問組成處理小組,研究確定該合同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參與該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合同糾紛處理完畢,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時,承辦單位(人)應及時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資料送國資辦存檔,
第二十八條 國資辦應建立電子和紙質合同檔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合同檔案應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審稿、合同訂立至合同履行完畢時間段內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書、資料(包括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書面簽證、變更文件、往來信函、文書、電話記錄、傳真、電報、合同履行記錄及索賠報告等)。合同檔案應在合同履行完畢15個工作日內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號,整理成冊,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學校檔案館保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合同承辦單位(人)、歸口部門未調查或審核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以致簽約被騙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學校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四)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五)合同審查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有關人員沒有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六)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七)在學校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條 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對該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黨政紀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所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該單位應對合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害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各相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應認真負責,積極預防,降低風險、避免或減少損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為學校帶來重大利益的,學校將對相關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實體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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