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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同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高校合同管理制度。
浙江師范大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或學校授權的校內組織以學校的名義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以及校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組織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實行合同分類歸口管理制度。根據業務類型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合同進行歸口管理。學校授權以下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其職能范圍內的業務性合同:
(一)教務處負責全日制學歷教育聯合辦學合同的管理。
(二)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合同的管理。
(三)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處負責人事、勞動合同、保險合同的管理。
(五)計劃財務處負責融資合同、對外投資合同的管理。
(六)學生處負責接受社會捐資助學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學院負責研究生層次辦學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處負責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租賃合同的管理。
(十)校園建設管理處負責基建、修繕工程設計、工程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筑修繕材料及工程配套設備采購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與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自學考試、網絡教育、成人學歷及非學歷教育、各類專業培訓、成人教育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購中心負責通過其公開采購的工程、貨物、服務類項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學校綜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門(單位)管理范圍內合同的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成員由校長辦公室、計劃財務處、審計處、相應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校長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合同審查小組具有以下職責:(一)對影響重大、法律關系復雜及有爭議的合同進行會審;(二)標準合同范本的審定;(三)定期對學校各部門(單位)所訂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學校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協助學校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章 合同的審核
第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對所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負責,在簽訂之前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嚴格審核:
(一)組成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參與的項目工作小組,對合同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重大項目的合同條款需聘請有關專家和法律顧問進行論證。
(二)審核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具體包括:
1.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名稱、資質、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經營范圍和方式等。重點審核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
2.合同相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3.合同相對方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4.必要時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包括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審核是否具有相應的學校經費支出預算。
第七條 學校對外簽訂合同時,由承辦部門(單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合同,須經各相關部門(單位)會簽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審核并蓋章,經主體雙方蓋章后的合同應在相關部門(單位)存檔。
第八條 合同封面設置“合同審簽單”,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會簽單位、審計處負責人應按規定簽署意見并加蓋有關印章;需報經分管校領導簽批的,應按規定報批。
第九條 審計處對合同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上經濟合同(縱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勞動合同、融資合同、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審簽程序。
第十條 在合同審核、會簽和審簽過程中,相關部門(單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對合同的具體條款不能準確把握時,可以向合同審查小組提出會審申請。學校領導可以要求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會審。合同審查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
第十一條 合同標的額在30萬元及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應連同“合同審簽單”一并報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或簽署;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需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由分管校領導簽署。合同標的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合同,需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后,由分管校領導簽署。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學校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校長代表學校與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特殊情況下,校長可書面授權分管校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代理簽訂合同。
未經校長書面授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學校、部門(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清結的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成立。
第十五條 簽訂的合同有國家標準合同文本的,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沒有國家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門(單位)可以制定學校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學校簽訂的合同,在加蓋學校公章或學校授權并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時,必須有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名。
第十七條 無預算的物資采購項目、臨時增加的維修工程等,必須按學校預算管理規定的程序落實經費來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統一使用“浙江師范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時必須向校長辦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審簽單”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各部門(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并監督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應當先驗收,驗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預付款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由承辦部門(單位)提出,經合同審查小組核準,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經過公證的合同,在雙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協議后,應報原公證機關備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后,應在15日內答復,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答復或不予答復,造成學校利益損害的,具體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將能證明雙方函電往來及內容的憑證歸檔存查。
(七)經學校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單位)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應將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梳理,提出處理建議,報學校分管領導。
第二十條 計劃財務處根據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后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計劃財務處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條 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存查。
第二十二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每年年底應將本年度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后移交檔案館保管。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的。
(二)未經授權,擅自以本單位名義訂立合同的。
(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惡意串通,循私舞弊,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五)玩忽職守,損害學校利益的。
(六)違反《浙江師范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條例(試行)》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校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單位)業務的具體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各校區的對外合同由相應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實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后勤集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上海理工大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驅W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為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校長辦公室作為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務聯系、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一)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管理;
(三)國際交流處:負責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外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簽的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就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訂的校際學術交流協議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使用與處置、對外出租出借、重大設備維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務的采購、與后勤有關的房屋租賃、綠化、樓宇設施設備維修、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設備采購、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及數據庫采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條例,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二)具體組織合同的談判工作,組織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職責范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三)認真履行合同,及時組織實施并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具體負責本部門承辦合同的全面履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合同的順利實施,履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送并積極解決,參加相關的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四)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匯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并按規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 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采購合同時,經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審核后,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 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類型的不同審批權限,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托。
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虿块T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職能范圍內為從事正常業務所簽訂的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包括人民幣20萬元)、對學校發展影響較小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簽。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批程序按科技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是:
(一)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二)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采購合同時,由履行單位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對合同審核后,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執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準、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本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并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的;
(三) 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未盡注意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致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
(五) 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七)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后處理問題上,由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并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武漢大學合同管理制度【3】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武漢大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科研、產業、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后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財務部門會簽。
第六條 為規范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報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和職能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并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為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后簽訂。
第九條 學校分類刻制合同專用章,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使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復查
第十一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后,開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于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后的合同文本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簽。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對需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兩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本;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于合同文本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對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學校法制工作部門不予復查。
第十五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后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復查期限。
第十六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后,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并出具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九條 合同具體實施者應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銷毀、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后勤服務集團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獨資企業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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