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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論文
論文內容摘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和高校改革帶來的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深刻變化,沖擊著傳統高校學生管理觀念和管理模式下的學生管理制度。創新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設計,應當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充分尊重學生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實現從行政管理為主導向法治化為主導的轉變;充分體現管理的教育性和民主性,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法治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高校改革帶來的學生與學校之間關系的深刻變化,使得高校學生管理的實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舊觀念的碰撞、價值矛盾和權利沖突。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正經歷一場適應整個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變革。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須用法治意識和法律思維的理性,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構筑起化解學校糾紛的有效系統,規范學校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實現法治狀態下的學生管理。
一、形勢發展呼喚著依法管理學生
高校學生管理面臨著國家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公眾維權意識日益覺醒和增強的法制環境,面臨著高等教育辦學規模成倍增長,教學改革不斷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會化的高校大發展背景。形勢的發展更加凸顯高校學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1、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加快學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加大制度創新力度。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和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成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根本要求,F有高校管理所依據的是1991)年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十幾年來,國家政治、經濟、教育體制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僅靠這一規定顯然不足以規范高校學生管理,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予以適當補充和支持,增強其內容的可操作性。實踐過程中,一些原來就存在的問題也更加凸顯出來,例如高等學校的組織屬性與法律地位問題,高校管理權力的來源及其合法性問題,高校部分學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對學生的處罰(分)的合法性問題等等。這些都要求做出符合新形勢的制度回應。
2。大學生不斷增強的法制意識、維權意識呼喚符合時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設計。隨著人權時代的到來,權利主張和要求平等對話在大學生中的呼聲日益提高。權利觀念的強化,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學生告老師、學生告學校的法律糾紛,正在沖破以往某些約定俗成的禁忌;學生與學校關系中長期形成的傳統的單方制約關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則所引導的公民基本權利理念的強烈沖擊,學生對學校管理過程中認為侵犯自己權利的訴訟明顯增多。新的時代下,學校環境中呈現出更加明顯的法治狀態。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斷發展和改革過程中,大學生的處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上大學不再是交不交學費的問題,而變成了一種投資,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
后勤管理的社會化、學分制的實行,學生管理面臨著更多的挑戰和更加突出的問題,迫切需要依法強化和規范管理。后勤管理社會化打破了原有較為封閉的象牙塔式的校園管理模式,公寓這種新型的社區生活,使學生由原來被動的教育客體,變為一種主動關系,由原來只有義務和服從的個體變為有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個體,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雙方關系的協調要通過法律來調整規范。學分制增大了學生的獨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來的班集體界限,原有的團隊合作精神與集體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實現法德相濟。
二、高,F有學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現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注重的是完成國家的任務,對學生的管理上強調意志的統一,強調學生的服從,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足。目前,高校學生管理存在的傾向是,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略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
表現之一:學生義務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傳統的影響,我們的管理總是重義務,輕權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現為以學生義務為本位的管理,這種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即德治。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與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關學生權益的保護方面發生沖突,導致學校不能及時區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現行高校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
表現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來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窺見一斑,田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以學校侵權為由將北京科技大學推上法庭,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接受法院司法審查的事實,終結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由來已久的特殊內部權力關系;武雅訴暨南大學拒絕頒發學位案件,進一步證實高校的規章制度絕對不能背離法律保留原則,否則學校依此作出的具體管理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重慶某高校因學生戀愛懷孕而勒令退學的處理決定,引發在校大學生公民權的爭論,呈現出學校教育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及公民權的沖突。天津師范大學一女生的婚禮沖破了高校傳統的管理制度底線,引發全社會對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審視。這些都是現有學生管理制度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發的訴訟,凸顯出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審一下高校內部的規定,我們也能發現一些與法治精神不符的內容,如各項評優制度中限定名額的做法,既違背了“凡符合條件者皆優秀”的法治要求,剝奪了部分符合條件學生的評優權利,又與高校自身制定的評優制度背道則馳;又如對學生的處罰(分)制度公開不夠,規定欠詳細,人為因素太重;再如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把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財產權(亂收費)、隱私權,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處罰(分)學生的程序上,也顯得不規范。程序保證公正,公正依賴程序牙現有的學生管理制度最為缺乏的是沒有明示李空。申辯的權利、途徑和期限,對學生的異議權沒脊蛤:予足夠的保障,造成學生第一不敢申辯,害怕存在學校以自己認錯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的風險,第二學生不知道怎樣申辯,學校沒有設立由學生代表、專家組成的專門接受和負責處理學生申辯的組織,沒有健全的申辯處理答復機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現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
法治作為一種制度性文化包含著“公平”(Fair)“分享”(S})和“關懷”(c})等“公正原則”,這應成為學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撐!肮健睆娬{的是公平的競爭和公平的參與;“分享”是指全體成員分享公共資源,每一個人都享有獲得平等對待的權利;“關懷”則主要是指照顧弱勢群體,“正義的法律制度就應該給予那些困難的人以特殊的關注”。學校制度文化的存續和再造是整個國家法律文化發展變化的一部分。
1。以學生權利為本位設計學生管理制度,尊重學生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的權利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學生管理。大學生處于“邊際公民”和“準成年人”的狀態,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時期,他既是一個“社會人”,又是一個“學校人”,換言之,大學生有雙重身份,其一,他們是國家公民,其二,他們是正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們既享有作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權利,又享有作為受教育應享有的特殊法定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大學有受教育的權利,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獲取學位權等;作為公民,大學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司法救濟權等。這就要求學校在進行學生管理制度設計時,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正確對待和處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公民權,保障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自主的合法行為。
從行政法學角度看,高校學生管理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為規范,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作出的學校管理行為規則。這種管理行為規則一般包括二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如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之等程序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如校內申訴制度、聽證制度、司法救濟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重點應放在規范學生的受教育權和與受教育權密切相關的公民權方面,而對他們的公民權則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調整。在程序規范上,要做到學校處理程序不越權,遵守處理決定的層級程序;學校的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告之和送達學生本人;尊重和保障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保障學生的救濟權。
2。實現從行政管理為主導向法治化為主導的轉變,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一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即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二是一種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屬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調整范圍。有鑒于此,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法律,如行政許可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經驗,按照“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的基本精神進行改革。并且在這過程中始終貫穿“法治”觀念,體現“以學生為本”的精神,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首先做到依法治校,高校的管理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其次在管理制度中明確學生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一方面必須明確告訴學生,他們在學校里享有什么樣的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明白學校在管理過程中該管什么,如何去管。另一方面,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度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3。充分體現管理的教育性和民主性。高校學生管理,尤其是對學生的處理,應是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最終達到教育的目的。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是一種以實現教育目的為限度的規范關系,這就要求學校自身是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質要求的問題解決途徑和相應的糾紛化解機制,而不是簡單地教唆訴訟,所有問題都交由法院去審查、去裁判輸底。
民主是法治精神的本質性內涵之一,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講,學校與學生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學校中有關學生利益和管理事務,必須傾聽學生的聲音,并通過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設計,強調理性與正當程序,使學校制度更加理性化、合法化,如實行保證平等和參與的代表制度、公開制度、申辯質證制度、聽證制度等制度。處罰(分)學生時,涉及退學、開除等事項的,應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制度,給予學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生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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