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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20 17:24:49 制度 我要投稿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1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高等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斗,積極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銳意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權利”,將第(二)項修改為:“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將第(三)項修改為:“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

          五、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遵守學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項修改為:“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相應義務”;第(六)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二)學生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名體檢標準;

          (三)學生的考試過程、考試成績、專業能力、錄取資格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學校認為需要復查的其他事項。

          復查的具體程序由學校規定。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結論證明在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健康狀況、考試過程、錄取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后發現的,應同時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生源省省級招生部門依法查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對學生做取消入學資格及學籍處理,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應出具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由學校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可以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的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認定!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十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十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十六、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認可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學校無相關專業指導教師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二)項修改為:“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考生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將第(三)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跨學科門類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驅W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蛘呓逃姓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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