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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施行后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2008年6月30日合同終止,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8個月×月工資(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為月工資×0.5個月×2倍。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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