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技術合同管理規定
結合黑龍江省實際情況,制定黑龍江省技術合同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技術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合同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及本省與外省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合同。
第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和無效技術合同的確認、違法技術合同的查處。
第五條 省、行署、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關機構代辦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六條 代辦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接受委托部門和所在地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按時報送有關材料。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代辦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簡稱合同登記機構。
第七條 技術交易各方應依法簽訂書面技術合同。
第八條 訂立下列技術合同應先經有關機關審核批準。
(一)屬于列入國家計劃或省、行署、市的重要科技項目計劃的合同,由列入計劃的主管機關審批。
(二)屬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合同,由有關主管機關審批。
(三)屬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
(四)屬于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醫藥、衛生、放射性等涉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按國家有關機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九條 在技術合同成立后的一個月內,當事人的技術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合同登記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省、行署直屬部門所屬單位簽訂的技術合同,分別到省、行署合同登記機構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
當事人的技術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合同登記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條 轉讓專利的技術合同,當事人還應向專利管理機構辦理登記,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合同,由專利權人在合同生效三個月內向專利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技術合同進行認定,分類登記。對包含部分非技術性交易的合同,應當就其屬于技術合同部分進行登記。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達成書面協議,到原合同登記機構辦理備案;屬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向原合同登記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一方或雙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涉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技術成果完成者權利的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委托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請示上級或原仲裁機構復議一次。復議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合同登記機構除收取工本費和手續費外,不準擅自收費。工本費、手續費標準,按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凡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憑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科技貸款、減免稅收、提取獎勵費用等優惠待遇。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能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經過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實施后,技術出讓方是單位的,可從該項目的凈收入中提取20-25%的獎勵費,用于獎勵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人員。對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或向省內貧困地區和農業提供技術的,可適當提高獎勵費比例。此項獎勵費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第十八條 技術出讓方應持項目完成驗收證明、成本核算單和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貿易獎勵費用審批單》,到開戶銀行領取獎勵費和酬金。
第十九條 發放獎勵費和酬金的單位,應依法代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條 技術交易的中介服務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當事人簽訂技術合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泄漏國家重要科學技術機密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利用假技術合同或重復登記騙取獎勵費的,由科學技術委員會沒收其獎勵費,并處以獎勵費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利用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騙取科技貸款或者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分別由財政、稅務、銀行、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起之日施行。
【黑龍江省技術合同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黑龍江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11-05
技術合同法規定09-06
技術相關合同法規定11-13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08-08
礦井提升系統安全技術管理規定方法11-10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全文」08-18
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09-29
采購制度管理規定11-23
員工培訓管理規定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