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辦法。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單位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等。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的法律部門是合同的歸口管理機構,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管理合同。
未設法律部門的,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歸口管理合同。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歸檔、授權委托、合同備案及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事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逐步實行合同信息自動化管理。
第七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和省電力公司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通過審查、備案等方式管理所轄單位的合同。
第八條 合同管理實行部門承辦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審計監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同專用章、合同承辦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有關部門按其分工分別履行合同管理職責。
第十條 法律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制訂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監督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依本辦法規定審查合同;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五)負責合同編號、備案、匯總統計;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八)協助合同爭議的解決;
(九)負責制訂(或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與發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合同項目談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負責合同文本審查會簽的流轉;
(四)辦理授權委托申請;
(五)監督、組織合同履行;
(六)負責本單位合同統計,保管合同檔案;
(七)保管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辦人。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三)協助合同承辦部門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四)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審計;
(二)對合同訂立、履行中出現的失控點和違法、違規、違紀情況,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
第十四條 監督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監察;
(二)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規、違紀、違法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備案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管理、審查本單位合同。
對下列合同,區域電網有限公司須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省電力公司須經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審查后,報國家電網公司核準。
(一)涉外的購售電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資協議;
(三)須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或代表國家電網公司實施的投資項目、融資項目的投資合同、融資合同;
(四)各單位認為需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的合同
各單位中屬多個股東單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該單位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按第十五條規定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應當后附與該合同相關的背景資料和本單位的審查意見,并由法律部門商相關業務部門后,正式行文報審。
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關審查會簽程序流轉。
第十七條 下列合同文本應當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一)由各單位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國家電網公司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直屬單位訂立的如下合同,應每半年以報表形式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一)涉外合同;
(二)擔保合同;
(三)國有資產轉讓合同;
(四)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轉讓合同;
(五)購售電合同、輸電合同;
(六)投融資合同: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八)勞動合同。
國家電網公司對合同文本等備案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
第十九條 按第十七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文本應在合同訂立后30日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并后附背景資料或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按第十八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應當于當年8月15日前、全年的應當于次年3月15日前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并同時報送一份電子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底對本單位該年度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書面總結,并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和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該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點、經驗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項目指定合同承辦人對合同訂立、履行的程序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
單位臨時借、聘人員不能作為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訂立時,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
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法律人員和經濟技術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送業務部門(或相關部門)、法律部門順序審查會簽。涉及支付事項的,財務部門為必經審查部門。
負責審查的部門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未按本條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規定進行審查的合同,各單位有權簽約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簽署,財務部門不得支付合同款項。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專項授權:
(一)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等合同;
(二)有關企業兼并、破產、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合同;
(三)輸電合同、購電合同;
(四)投資合同;
(五)‘擔保合同;
(六)重大建設項目合同;
(七)涉及境外資金或當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專項授權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并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辦人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包括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或主張權利。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負責匯報、請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二十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文件的訂立、履行適用本辦法中合同訂立、審查、履行的相應規定。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辦人負責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文檔管理要求的時間及方式歸檔。
第三十一條 承辦人須在合同正式簽訂后將合同送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進行審計、監察。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五章 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訂立程序訂立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十五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并報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之間發生合同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首先報雙方共同的上級單位協調解決;仍不能解決的,報國家電網公司調解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各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各單位、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經檢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報監察、審計或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桉本辦法規定程序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訂立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虛假合同、可撤銷合同的;
(三)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發生爭議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七)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權利并對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訂立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相關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進行涉嫌犯罪活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招標投標文件等審查程序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對涉外招標投標文的審查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代管單位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數字、期限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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