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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變更
你知道監理合同變更有哪些嗎?監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長、工作內容增加。
(1)監理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
(3)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4)附加工作分為延長監理或相關服務時間、增加服務工作內容兩類。
(5)附加工作酬金的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合同暫停履行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1)監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2)監理合同生效后,出現致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況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監理人服務的工程被迫終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實施工程需要更換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暫停履行或終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引起的變更
◆增加的監理工作內容或延長的服務時間應視為附加工作。
◆若致使委托范圍內的工作相應減少或服務時間縮短,也應調整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正常工作酬金。
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引起的變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約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監理范圍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若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因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減少
(1)減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則: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2)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約定的合同酬金,減少監理范圍后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如果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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