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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補償新標準
現在雖然是一個創業的好時代,但是很多人創業的熱情也被時間沖淡,回歸到平凡的生活,一份穩定的工作,一個幸福的生活。那么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考驗,比如辭職。我們又將怎樣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辭職時補償的標準又是什么呢?
一、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
離職時都會有一比補償的資金,但是有些單位會出現有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所以作為一個員工我們還是有必要知道相關的法律知識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么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么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嘛。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當然,工種和職位的不同工資自然不一樣。勞動者月工資(在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將按以上賠償標準的2倍補償。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補償。
1、簽訂勞動合同后,該單位卻沒有按照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出現拖欠工資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社會保險費常由單位出面統一繳納,但是個別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加班不給加班費、要獎金就不休假等。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比如不顧勞動者人身安全強行指揮作業等。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傷愈后由于確實由于身體原因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再安排的工作的,天有不測風云,這種情況是不可預料,所以受到法律保護。
2、事情的發展總是變化無常的,基于當時簽訂合同的勞動合同的當時的環境下,合同各方面都成立,但是一旦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到勞動合同的正常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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